民法典应怎样保护教育——上杭四中、茶地中学党支部开展“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题党日活动

上杭四中
创建于2023-06-01
阅读 911
收藏TA

需扫码在手机上打开
文章后点击更新提醒

       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既是人民权利的宣言书,更为维护人民权益织密防护网。根据《中共上杭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题宣传方案>的通知》(杭委治县办〔2023〕5号)和县委组织部电话通知要求,上杭四中、茶地中学党支部于5月30日开展了“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题党日活动。

       首先,上杭四中邱洪荣副书记作了主题发言:读懂民法典,民法典应怎样保护教育。他指出,民法典中涉及教育的条文包括如下方面:第一类属家庭的法定教育及赔偿职责;第二类规定教育设施的种类,规定教育设施不得抵押;第三类规定教育机构的责任与义务。

        重点学习了教育机构的责任与义务内容。

        一是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199条和1200条规定,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赔偿及免除。第1201条规定,第三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人身损害的赔偿,以及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追偿。

       二是学校作为法定组织有申请撤销监护权。民法典第36条规定,学校作为法定的组织之一,有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针对在校未成年人可能受到家庭暴力等情况,学校要积极调查反馈在校学生情况,在必要时有权作为法定组织申请撤销监护权,真正担当学校的社会责任。

        三是学校要采取措施防止性骚扰。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学校要完善规章制度,防止教职工及学校学生受到伤害,一旦发生个案,主动支持配合受害人维权及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四是维护校园安全,确保教职工及学生人身、财产安全。这是依法治校的重要内容,也是民法典、教育法对教育、学校特殊保护的必然要求。民法典规定了文体活动风险自担及例外情况。学生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如受到损害,可按相关规定处理。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1198条至第1201条的规定。因此,学校应当积极争取家长支持,以意外伤害商业险预防在校学生因参加文体活动可能受到的伤害。

       在校学生开展体育锻炼,学校有职责有义务保障体育设施的安全,这是学校作为学校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体育场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学习、生活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必须尽到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责任。特别是要做好校园安全值守,防止第三人进入校园对在校教职工或在校学生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否则也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后,茶地中学卢荣春书记提议党建办要充分发挥党建带关建、团建作用,开展民法典进校园、进班级活动。

    最后,黄亮芳书记结合“护校安园”夏季攻坚专项行动和常态化开展师德师风建设的要求,对开展“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题党日活动提出“四个”带头:党员要带头抓好学习,党员要带头联系群众,党员要带头躬亲示范,党员要带头抓好落实。

      民法典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党员同志要带头学习民法典,拿法律武器维护师生权益。

编辑:党建办

审核:校办室

监制:邱洪荣

总监制:黄亮芳

阅读 911
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