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一、缓交诉讼费的情形
所谓缓交,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当事人,暂时无力交纳诉讼费用,向人民法院申请延缓交纳的时间,待有能力时交纳:①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②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③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④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二、减交诉讼费的情形
所谓减交,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当事人,无力交纳全部诉讼费用,经申请后,人民法院准予适当减少应交纳的诉讼费用,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①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②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③属于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的救助对象的;④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三、免交诉讼费的情形
所谓免交,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当事人,无力交纳诉讼费用,经申请后,人民法院准予不交纳诉讼费用:①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②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③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④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⑤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注: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