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迎来《存款保险条例》实施八周年之际,为更好地帮助客户们了解存款相关金融知识,优化金融生态,我行积极组织开展存款保险宣传工作,为维护存款人信心和金融稳定贡献力量。
存款保险又称存款保障,是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设立的专门的存款保险基金,明确当个别金融机构经营出现问题时,依照规定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保障存款人权益。存款保险制度是市场经济下保护存款人利益的重要措施,是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
01一参保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02一被保险存款
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03一限额偿付
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目前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04一偿付时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一)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三)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前款规定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
- 日常厅堂宣传服务
我行针对网点办理业务的客户以厅堂微沙龙的形式宣传《存款保险条例》相关知识,同时现场解答客户疑问。
我行将持续开展存款保险、减费让利等金融知识的宣传活动,积极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权益,积极普及金融知识,提高人民群众自我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