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港区一社区矫正对象在疫情期间未经请假,私自外出并可能造成疫情传播。最终,海港区司法局向海港公安分局提请治安处罚,该社区矫正对象被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
薛某某,男,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6月5日起至2022年6月4日止。司法局工作人员在例行检查中发现薛某某人在沧州,工作人员第一时间拨打其定位手机核实情况,一直无人接听,通过司法所也始终无法联系到本人。第二天上午,我局工作人员再次电话联系薛某某,其开始谎称昨天是去青龙办事,并未去沧州,被揭穿后,又谎称去沧州公安局办理解除取保候审手续,后在工作人员一再询问下,才承认去沧州办私事,未请假,并于当天晚上10点多返回秦皇岛,面对工作人员的询问,薛某某态度较蛮横。
薛某某未经请假私自外出,未随身携带定位设备,且在其外出当天沧州新增新冠无症状感染者,有造成疫情的风险,薛某某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及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为维护刑罚执行的强制性、严肃性,海港区司法局依法向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对社区矫正对象薛某某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作出了对薛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通过对社区矫正对象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彰显了法律的严肃性,对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敲响了警钟,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