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滨新区物业服务企业开立银行监管专有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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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于2023-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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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宿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将公共收益和预收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存入物业服务企业开立的银行专有账户”,湖滨新区住宅小区物业整治指挥部于5月18日组织物业服务企业、苏州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开立银行监管专有账户。

    

  银行监管专有账户让业主有账可寻、有账可查,随时了解收益的管理及使用情况,更好地维护了广大业主的利益。

  通过这次湖滨新区物业整治指挥部的组织,全区纳入考核的30家住宅小区除运河春天暂无入场物业公司,已全部签订监管协议,后续苏州银行将按监管协议签订顺序为各物业服务企业开立专有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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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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