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期间,抵押物办理了顺位抵押登记,若再放款优先受偿权是否排在了顺位抵押之后?
一、问题:A银行办理了最高额抵押担保,随后抵押人又将该抵押物顺位抵押给了B银行,A银行的信贷人员咨询如果他再发放款给债务人,抵押权会不会排在B银行的抵押权之后?
二、法律规定:《民法典》第414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三、法律解析:依照《民法典》第414条的规定,同一财产设定有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因此判断最高额抵押权与其他抵押权清偿顺序的优劣,关键看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的时间。
如果两个抵押权均是最高额抵押担保,看两个抵押担保的首次登记时间先后;如果一个是最高额抵押,另一个是一般抵押,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首次登记时间与一般抵押登记的时间相比,登记在先的清偿顺序在先。最高额抵押首次登记在先的,债权确定期间产生的债权均属于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内,即便部分债权发生在顺位抵押之后,优先受偿的顺序也排在顺位抵押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