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法律及技术规范体系
(一)法律基础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我国固体废物管理的专门性法律,在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章“危险废物”中,确立了危险废物管理的法律制度,基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针对危险废物建立起了一系列针对性的管理制度和管理要求,建立了危险废物鉴别、管理计划、转移联单、申报登记、危险废物许可、经营情况报告、应急预案、标识识别、出口核准等制度,制定了危险废物贮存、焚烧、填埋等一系列标准和技术指南,涵盖了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运输、转移、利用、处置的全过程。1990年和2001年,我国政府分别签署了《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简称《巴塞尔公约》,1992年生效)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简称《斯德哥尔摩公约》或《POPs公约》,2004年生效),二者是与危险废物管理相关的主要的国际公约。《巴塞尔公约》旨在有效控制危险废物在国家间的越境转移,同时要求缔约国尽量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即废物的减量化。《斯德哥尔摩公约》旨在减少或消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放。《巴塞尔公约》和《斯德哥尔摩公约》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起构成了我国危险废物管理的主要法律基础。
(二)法律规范体系
1、经营许可制度
2004年,国务院颁发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04年第408号),正式建立了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许可管理制度,目前该《办法》正在修订。
2、转移联单制度
1999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修订后改名为《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3号),已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10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和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表的样式,供各地参照执行。
3、管理计划与申报登记制度
2022年6月21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1259—2022)。
4、标识制度
2022年12月30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公告2022年第38号),定于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5、危险废物贮存
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贮存的监督管理,2001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实施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该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的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距今已实施了20年,已无法适应当前我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新形势、新要求,目前正在进行修订工作。
6、危险废物鉴别
对于危险废物的鉴别工作,2020年11月25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修订发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提供依据。2019年11月7日生态环境部联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19代替GB5085.7—2007),规定了危险废物的鉴别程序和鉴别规则。此外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还包括《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GB5085.1)、《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准急性毒性初筛》(GB5085.2)、《危险废物鉴别标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易燃性鉴别》(GB5085.4)、《危险反应性鉴别》(GB5085.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GB5085.6)。
7、危险废物填埋、焚烧
对于危险废物的处置方面,我国危险废物的最终处置方式主要有焚烧处置和填埋处置。
2019年9月30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19代替GB18598—2001),该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填埋的入场条件,填埋场的选址、设计、施工、运行、封场及监测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适用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危险废物填埋场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2020年12月8日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选址、运行、监测和废物贮存、配伍及焚烧处置过程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8、其他工程设施等技术规范
为了更好地实施这些污染控制标准,我国配套制订了一系列的技术文件和规范,包括《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环发〔2004〕75号)、《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2005)、《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试行)》(HJ515-2009)、《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二噁英排放监测技术规范》(HJ/T365—2007)、《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性能测试技术规范》(HJ561—2010)、《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2042—2014)、《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298-2019)等。
9、重点行业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指南
为加强重点行业危险废物环境管理,2021年12月22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包括《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指南危险废物焚烧处置》在内的七项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指南,为相关单位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提供指导,同时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相关单位开展危险废物环境监管提供参考。
10、危险废物焚烧排放标准
我国危险废物焚烧处置环境管理标准以《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为核心,该标准由原国家环保总局于1999年编制完成并发布,标准命名为《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WKB2—1999)。于2001年进行首次修订,更名为《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并沿用近20年,对我国危险废物处置的污染控制和风险防范起到了重要作用。2020年12月17日新修订的《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正式挂网发布。
目前,《〈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执法指南》也已制定完成,待实施。
11、应急预案制度
2015年1月9日环境保护部印发的《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第三条要求“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需编制备案企业环境应急预案。
(三)政策文件
2021年10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第八章强化环境污染系统治理中明确提出“加强工业废弃物风险管控和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区域治理以危险废物为重点开展固体废物综合整治行动”“加强污水垃圾、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处理等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
2021年10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中推动形成绿色生活方式明确提出要“加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收集处理建立完善应急处置机制”。
2021年11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第三十六条提升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效能提出要“依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置等环境违法犯罪”。
2021年12月28日国务院印发《“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国发〔2021〕33号)要求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其中园区节能环保提升工程中明确提出“加强一般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和处置”。
(四)行业规划
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以防止废物危害和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为出发点,以相关环保、卫生标准为依据,以危险废物包括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为主要任务,对全国危险废物处置目标、原则、布局、规模、投资等进行了统筹规划。
2019年10月16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环固体〔2019〕92号),要求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有效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以疏堵结合、先行先试、分步实施、联防联控为原则,聚焦重点地区和重点行业,着力提升危险废物“三个能力”,明确“到2025年年底,建立健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体系;各省(区、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与实际需求基本匹配,全国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与实际需要总体平衡,布局趋于合理;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显著提升,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案件高发态势得到有效遏制”。
2021年5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函〔2021〕47号),要求坚持改革创新、着力激发活力,坚持依法治理、着力强化监管,坚持统筹安排、着力补齐短板,坚持多元共治、着力防控风险等原则,提出“到2025年底建立健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危险废物监管体系。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充分保障,技术和运营水平进一步提升”的工作目标。
以上内容主要转载自〈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执法指南》编制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