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案例
Z某系某保险公司营销员,2010年,Z某私刻印章,自购收款收据,以6%-15%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当地村民81笔存款共计47万余元。2011年,Z某被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
非法集资特点
1、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非法集资常见手段
1、承诺高额回报
2、编造虚假项目或订立陷阱合同
3、 混淆投资理财概念
4、用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应骗取群众的信任
5、通过网络实施犯罪、逃避打击
6、利用精神、人身强制或亲情诱骗
如何识别非法集资
1、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
2、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
3、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
4、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非法集资参与后果
非法集资的参与者,往往是因为贪图高额回报而忽视可能参与的巨大风险,案发后经常迫于资金去向不明以及罪犯的经济情况,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为充分发挥保险机构在维护金融安全、防范非法集资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同时为持续提高全民防范意识,打击非法集资行为,增强社会公众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司开展一系列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