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21日是第三十三次“全国助残日”。今年的活动主题是“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在“全国助残日”来临之际,结合民法典宣传月,为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营造人人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为大家推出一期《民法典》之残疾人权益保障的解读。
《民法典》是我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现今相关民事法律规范编纂成的综合性法典,具有里程碑意义。《民法典》自2020年5月28日通过并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涉及残疾人相关权益保障的内容有26条左右,充分体现了我国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思想,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保障了残疾人的基本权益。
充分保障残疾人在民事活动中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
《民法典》总则中第四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十四条规定:“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这与我国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不谋而合,充分肯定了残疾人作为民事主体的平等地位,注重残疾人民事权利的平等保护。《民法典》同时也注重对残疾人民事权利的特殊保护,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中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在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中注重保障残疾人的民事权益,对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仍具有相应的抚养义务,即便已经解除婚姻关系,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仍应负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在分割遗产方面,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放宽收养残疾未成年人的条件限制,将使更多残疾未成年人可以享受家庭的温暖。坚持“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确认法律对残疾人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从而肯定了《残疾人保障法》等专门立法在法律适用上的优先地位。
进一步完善我国
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和监护制度
《民法典》进一步完善了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和监护制度。在总则中的将民事行为能力以年龄、智力、精神状态进行划分确认,更具科学性和实践性。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为十八周岁以上能够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及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但可以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及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八周岁以上但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在《民法典》的总则中,赋予了残疾人联合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认定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权利,当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时,可担任临时监护人。
强调对于残疾人
民事权利的特殊保护
《民法典》明确了涉及残疾人的侵权责任划分。在《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编中,详细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到人身损害的,相关责任方的责任划分问题。当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时,在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规定:“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重点保障残疾人的人身权益。该篇更好的保障了包括残疾人在内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利。同时,该篇还规定了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教唆者、帮助者、监护人、监护受托人等责任主体如何承担相关民事责任的问题,有利于使包括残疾人在内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理承担因自身侵权行为所应尽的民事责任,进一步推动我国和谐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在《民法典》的物权篇中强调了对于残疾人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对于残疾人员生活所必需的无障碍设施,明确规定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共有部分,保障了残疾人员的正常生活出行需要。在《民法典》的合同篇第六百六十六条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突出强调了对于残疾人员的帮助、扶持等社会义务及可得利益的保障。
我国《民法典》多处强调对于残疾人员的权益保障,将权利的保护落实到实处,并赋予残疾人联合会相关的权利资格,有利于我国残疾人能够更加全面、平等的参与到社会生活中,从而更好的实现自我的价值,将其社会价值与人生价值做到根本的统一。
图文:胡博雅
审核:郝桂英
监制:崔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