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标志标线交安设施谁来做这个话题其实早有定论,但一直以来,对于已建成使用道路需要增设交通信号、标志标线谁来做?交警和道路养护两家却为此争论不休,交警部门往往以领导者自居,直接给道路养护部门下达增设道路标志标线任务,搞的道路养护部门不知所措,要按照交警部门要求落实吧,他们说的只有任务没有经费支持,不按照他们意见办吧,又怕万一引发交通事故落得个未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之嫌,所以道路养护部门只得硬着头皮向上级部门请示费用加以落实,完全超越了日常道路养护范畴。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法律中明确规定交警部门发现道路存在交通安全隐患应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当地人民政府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交警和道路养护两家互不隶属,也不存在上下级关系,交警部门不能直接要求道路养护部门增设道路交安设施。但道路养护部门往往只考虑了“隐患”消除,而并未深究到底该由谁来安排指挥,谁来落实完成。其实这个问题西安市地方性法规早有定论,只是有些部门是揣着明白装糊涂,有些部门则是真的糊涂而已。
2013年4月24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0年1月9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修正后的《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监控设施以及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标准与道路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参与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第二十条规定:“已建成使用的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监控及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使用、维护、管理,统一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占用道路设置指路牌、隔离设施、交通标线等设施”;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科学、合理、规范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监控及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加强日常巡查,保证道路交通信号及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符合标准并正常运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交通信号及交通安全设施设置、使用投诉制度。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查验,对不符合设置标准及损毁、故障的交通信号及交通安全设施,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或恢复”。
按照《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这些规定,已将道路设置交通信号、标志标线等工作规定的明明白白,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时,交警部门要参与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对于已建成使用道路设置、使用、维护和管理交通信号、标志标线等设施,统一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同时,还规定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日常巡查和管理,建立对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使用投诉机制,并限定了整改恢复的时限。
对于《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这么明白的职责划分,交警部门不是看不懂学不会,而是不愿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和交通事故找替罪羊的思想作祟,他们简单的认为自己告知了道路养护部门需要增设交安设施,道路养护部门没有去履行就要承担相应责任,对于自己的法定职责却闭口不谈。往往在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追责调查中,往往采取了平衡和安抚策略,并未就事故发生的本质问题进行深入追责,这种只求数量不求质量的追责,并不利于防患道路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所以道路重大交通事故追责,只有切实追到法定职责才能真正警示各行业履职尽责。
道路养护部门职责就是对接养公路开展合格的养护作业,并无改扩建道路和擅自改变道路技术状况的权利;交警部门的职责则是开展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所以法律和地方性法规赋予他们设置、使用、维护和管理交安设施的职责,其本身就是为开展交通秩序管理工作的基础保障,劝其切莫将自身法定职责转嫁于道路养护部门来做,从而确保做到服务社会履职尽责,让专业的部门做专业的事,这才是健康稳定的发展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