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城乡低保,应具有我市户籍且在我市辖区长期居住,且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3年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别为:城市7560元/人/年、农村5280元/人/年)。
(二)家庭人均拥有现金、存款、商业保险、有价证券等金融性资产低于2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四)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宅基地住房等。
(五)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等大型机械,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普通摩托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
(六)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得超过10万元(含)。
(七)实际核算收入时,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有赡(抚/扶)养能力,不履行义务造成贫困的原则上不予保障(因重病、重残花费巨大导致家庭困难的除外)。
(八)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情形。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低保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申请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及相对应的佐证材料,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的承诺书,申请家庭及其法定赡(抚/扶)养人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等。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调查通过提请市民政局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100%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单位调查、信函索证(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辖区的采取发函协查方式进行)等方式进行,评估核算其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评议审核领导小组,召开评审会议进行研究,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审核确认完成后,审核结果由乡镇(街道)直接在申请人所在村(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开展民主评议,并重新公示。
市民政部门组织人员,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上报的城乡低保对象按30%的比例进行抽查,将抽查、复核中发现的问题反馈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整改。
自2023年1月份起,我市的城乡低保财政补助发放金额调整为:
1.汝州市2023年度城市低保标准为630元/人·月;
汝州市2023年度城市低保补差标准为: A类:470元/人·月,B类:375元/人·月,B1类330元/人·月;C类:310元 /人·月
2.2023年度农村低保标准为440元/人·月
汝州市2023年度农村低保补差标准为:A类:264元/人·月,B类:244元/人·月,C类:203元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