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具有我市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①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②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③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二)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其财产符合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收入是指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项目。各级政府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①特困人员;
②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③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我市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我市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④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我市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我市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⑤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我市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申请人(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可能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调查通过提请市民政局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100%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单位调查、信函索证(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辖区的采取发函协查方式进行)等方式进行,评估核算其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评议审核领导小组,召开评审会议进行研究,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审核确认完成后,审核结果由乡镇(街道)直接在申请人所在村(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开展民主评议,并重新公示。
市民政部门组织人员,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上报的特困供养对象按30%的比例进行抽查,将抽查、复核中发现的问题反馈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整改。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 ①自主吃饭;②自主穿衣;③自主上下床;④自主如厕;⑤室内自主行走;⑥自主洗澡。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汝州市2023年度农村分散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6864元/人·年,城市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9828元/人·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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