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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签了拆迁补偿协议,这4种情况仍可以反悔!
1、非法定拆迁主体签订的协议,无效
除了查看对方是否是法定拆迁主体,还要注意已方主体是否存在可撤销协议的情形。比如,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协议,可追认协议无效。夫妻共有房屋,只有一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宅基地证或房产证是父母的名字,但是子女签订了补偿协议。这时,子女必须向征收方出具父母的授权委托书,否则签订的补偿协议无效。
2、没有批文的安置补偿协议,大多数无效
我国对土地征收有严格的法律制度,必须经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才可以征收农民的集体土地。严格来说,没有征地批文的协议,大多数都是无效协议。
3、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协议,可变更或撤销
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过程中,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合同的情形,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在现实中,明知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的协议不合法。但在维权过程中,被拆迁人经常会因为举证困难陷入被动,多数案件都存在败诉风险。尤其是逼签,往往非常隐蔽,没有第三方在场。
所以,签订协议时,建议有三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尽量选择在自己的家中,或者公共场所,避免单独去宾馆、车上等相对密闭的地方。签订协议时一定要注意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如录音、录像。
4、房屋估价不合理的协议,可变更或撤销
几个月前,范祈迫于各种压力,与拆迁方签订了房屋货币补偿协议。协议约定,由拆迁方向范祈支付500万元拆迁补偿款,范祈搬迁并交出旧房。但是,后来,范祈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重新评估,房屋估价竟达1200万元。
范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定,之前协议里的房屋补偿显失公平,将补偿变更为1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