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 诉讼 、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对“套路贷”共同犯罪,确有证据证明3人以上组成较为严密和固定的犯罪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套路贷”犯罪,已经形成犯罪团伙的,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
“套路贷”的实质是一个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行诈骗之实的骗局。“套路贷”已具备知识型犯罪的雏形,甚至有个别法律从业人员成为作案人的共谋或“军师”,给予其专业的“法律指导”,提升“虚假诉讼”的胜诉率,获取高额犯罪所得。
概念解读
“套路贷”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由于“套路贷”隐蔽性强,且利用公权力“扫尾”,被害人很容易上当,警方提示市民尽量通过正当渠道贷款,特别要警惕“空白合同”。
“套路贷”犯罪的基本特征:
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被告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
三是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
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五是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受害者特征
“套路贷”受害者往往有如下特征:他们大多有高消费的欲望而没有经济实力;许多人面子薄,怕丢脸,借钱后不敢声张,催收团伙抓住贷款者这个“软肋”,以“轰炸”通讯录、反复骚扰家人朋友等方式来逼迫“就范”;还有部分女性受害者遭遇“裸照”威胁,即使没有被拍“裸照”,也被催收团伙P成色情图片、灵堂图片来进行恐吓。
网络贷款类诈骗共分6步。
第一步,引流,一些在网上浏览过“贷款类”广告的用户,会被推送更多的贷款类广告,这其中就包括诈骗团伙推送的广告。
第二步,链接,当“潜在用户”点开骗子发来的短信链接后,会进入骗子制作好的网页,或者App的下载链接。
第三步,填写资料。
第四步,放诱饵,骗子会让用户的个人贷款金额界面上,出现贷款的额度,让被害人感觉大额贷款已经触手可及;
第五步,保证金。
第六步,信息错误。在被害人交过提现费后,认为马上要提现到账的时候,通常又会收到银行卡或身份证等资料填写错误,无法提现等提示。但这只是骗子的伎俩,他们通过后台程序故意造成填写错误的假象。接下来会以提现失败,账户被锁死,需要解冻费为由不断引诱被害人将钱打到他们的账户上,直到被害人发现这不是“网贷”而是“网骗”。
性质属性
“套路贷”在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护。高利贷体现了双方意思自治,借款行为本身及一定幅度内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即高利贷本金及法定利息受法律保护,超过法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社会影响
“套路贷”犯罪的发展蔓延,不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而且其中掺杂的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索款手段又容易诱发其他犯罪,甚至造成被害人卖车、卖房抵债等严重后果,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 。
诱导不明真相的群众参与借贷行为,造成了个人和家庭财产损失,影响了个人学习和生活,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