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是成长的乐园,这里是梦想的摇篮,这里是胡力海学校。
学校简介🏢
胡力海农场学校始建于1964年,位于科尔沁区东北边陲,与科左中旗接壤,校园占地面积26100平方米,建筑面积5727平方米。其中教学楼一栋,面积为1635㎡;宿舍楼一栋,面积为1728㎡。学校覆盖胡力海原种场一至六分场,苏家窝堡村、白音那嘎查、东佳木斯村、西佳木斯村、辽畔村。学校经过50多年的发展,积淀了丰富的人文底蕴。在理性分析学校优势、师生特点的基础上确定了"以学生为本,铸师魂师德,创和谐环境,为学生的健康发展奠定基础"的办学理念;弘扬"励精图治,自强不息"的奋斗精神,坚持德、智、体、美、劳五育协调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以"厚德、尚贤、责任、发展"为校训,以"说文明话,行文明事,做文明人"为校风;以"心中充满爱"为教风;以"快乐学习,学习快乐"为学风;以"做更好的自己"为发展理念,以提高学生综合素养为出发点和归宿。
招生范围
年龄:
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年龄要求年满6周岁(2018年8月31日前出生,含8月31日出生)。
范围:
1. 户籍属于胡力海农场六个分场,苏家村、白音那村、东佳木斯村、西佳木斯村、辽畔村等六个周边村的适龄儿童。
2.户籍不属于学区内,在学区内居住、务工的适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招生条件及流程
农区小学招生入学
农区小学招生入学采取现场报名和网上报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农区户籍中小学生按照划定的学区,由其父母(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到相应的小学办理报名手续,提交本地居民户口簿和房产证明,农区外户租房的,提交居民户口簿、租房证明。
审核材料清单
第一类
辽畔村、东佳木斯村、西佳木斯村、苏家窝堡村、白音那嘎查、胡力海原种场一至六分场。
按《招生方案》要求只需提供如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二代户口簿(户主页、监护人页、学生页)。
2.房产证(包括不动产权证),没有的到村里开具证明。
3.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需提交疫苗接种证及预防接种证审核报告单。
第二类
胡力海农场以外户籍,因父母(监护人)在胡力海内拥有合法永久住所(自有产权房或长期租房)且实际居住的学生。
按《招生方案》要求需提供如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二代户口簿(户主页、监护人页、学生页)。
2.合法永久住所证明(以下任意一种):
(1)自有产权房的房产证(包括不动产权证),产权置换证件未完成的提供村里开具的证明;房主不是学生父母的必须提供能说明学生与房主关系的证明材料和实际居住满半年以上的证明。
(2)租房证明,主要包括:
①房期满半年以上的协议书。
②村委会开具的实际居住证明。
③房主的房产证(产权置换证件未完成的可以在实际居住证明中注明“该房主的房证正在办理中”)
④房主的身份证。
报名时间和地点
时间:
6月17日——6月18日
网上报名须知:
报名入口为通辽市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家长按要求真实完整填写学生信息,上传审核要件,并根据居住地址、户籍情况对照平台上公布的学区划分认真填报所报名学校及所属学位类型。家长需密切关注网站发布的相关公告,因家长原因错过网上报名的,须服从调剂。(也可6月17日携带可上网的智能手机到学校进行网上报名)
地点:
一年级新生报名地点:教学楼三楼会议室
所需材料
1.父母或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父母或监护人户籍册(1.原件。2.父母或监护人页、儿童页的复印件)。
3.适龄儿童的《预防接种证》。
4.学生2寸免冠红底照片4张。
重要提示:每位家长必须携带一部功能齐全的智能手机,要有数据流量,再准备学生电子版二寸红底证件照片一张(存到手机里),小于5 M
校园环境,日新月异
师资力量
胡力海学校拥有一支力量雄厚,团结奋进,协作一致的领导班子和骨干教师队伍。坚持“以人为本,以德治校”的管理理念,努力创设民主、平等、开放、宽松、和谐的人文环境。多名教师的论文、活动设计、教学课件等在全市获奖。不断优化师资队伍,提高教学质量。教师年龄搭配协调,有经验、有热情;有学识、有专长;沉稳中不乏青春活力,进取中有思想碰撞的火花。
班主任全天候跟班陪伴,确保学生有良好的学习、成长环境。任课教师对学生进行针对性辅导,老师们不仅仅是为他们补知识,更多的是帮其补信心、补毅力,鼓励他们积极参与各项学习活动,在日常教学中善于发现每个学生的亮点,多给予鼓励和表扬,从而树立自信心,激发学习兴趣。
规范的宿舍管理
深入学生家庭,了解学生
多彩的研学活动
蒙古王文化博物馆
通辽市博物馆
四季乐园
劳动技能大赛
课外活动
招生领导小组
组 长:赵恩喜(负责全面招生工作)
副组长:刘 静(负责招生具体工作)
成 员:刘凯、黄英男、
一年级班主任及科任老师
报名咨询电话
刘静书记:15540054787
刘凯副校长:15848530958
黄老师:18647546049
胡力海学子恰逢盛世,胡力海学校正值韶华!胡力海学校全体师生欢迎新同学的到来!
编辑:黄英男
初审:刘 凯
终审: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