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十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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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于2023-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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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在日常生活中是非常常见的,一些单位也以挂靠为资质进行商业活动,双方之间会签订相应的合同,在合同签订后,双方之间就会形成一个挂靠关系。 

但是由于挂靠双方的不一致,名义上的和人就实际施工人,所以两者之间的关系说是工程承包合同也是可以的,也有很多这样的诉讼案例。一般情况下合法,但是如果挂靠人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就是违法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施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此法律解释在法律层面上对挂靠合同做出了无效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以下方式的工程施工类型被认定为挂靠:

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不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4、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名义上的联营、合作、内部承包等其他方式变相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符合以上4条规定的方式承揽工程的,在司法实践中均会被认定为挂靠,其所签署的施工合同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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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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