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舒某某系黔西县人,2010年至2015年底,舒某某以投资黔西县三合百货批发生意资金周转为由,以1.5%至3%不等的高额月息,采取口口相传的方式在黔西县范围内向汤某某、郝某某、吴某、张某某等26人以借款的形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人民币302.1万元,其间支付利息88万余元,偿还本金14.5万元,尚有本金287.6万元未退赔。
2017年12月11日,舒某某在遵义市绥阳县被公安机关抓获,该案由黔西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8年12月6日,黔西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舒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