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教育监督管理中,发现党员干部、员工在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出现波动,或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存在问题虽不构成违规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存在违规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党纪行政处分或组织调整的;存在违规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行政处分,但具有从轻减轻处分情形,可不予处分的,应当运用“第一种形态”予以处置。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思想方面
1. 思想消极,不安心工作的;
2. 负面情绪重,传导消极情绪,影响士气的;
3. 忽视理论学习,思想信念淡化、“三观”不端正的;
4. 责任意识不强,存在自以为是、习以为常、不以为然等错误思想认识的;
5. 由工作、家庭、社交等因素导致的心理状态不稳定,或情绪反常、与以往表现有重大差异的;
6. 法制观念、合规意识与纪律规矩意识淡薄,自我要求不严格的;
7. 适用“第一种形态”的思想方面其他情形。
(二)作风方面
1. 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方面,意识有所松懈,执行有所欠缺的;
2. 工作作风粗放、不严谨,经常出现疏忽错漏的;
3. 工作不求上进,得过且过的;
4. 联系群众不够密切、服务群众不够深入,满足群众合理诉求不及时、不到位的;
5. 履行职责不力,工作不担当、不作为,或工作中存在“慵懒散漫”等消极现象,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6. 虚报业绩、虚增业务量,数字造假,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7. 对待基层员工管理方式简单粗暴的;
8. 执行领导干部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公务用车、办公用房等总分行作风建设相关规定不够严格的;
9. 适用“第一种形态”的作风方面其他情形。
(三)纪律方面
1. 在业务操作、市场营销中存在轻微违规违纪行为的;
2. 刻意规避规章制度操作,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3. 未经批准随意外出、无故不到岗、中途长时间离岗或突然失踪的;
4. 经常迟到、早退、旷工、请假,借故长期休假(含病假),不返回工作岗位,或休假期间无法联系到本人的;
5. 不接受岗位调整、轮换或以各种借口拖延轮换时间的;
6. 通过微博、微信等渠道传播有违正确价值观的信息的;
7. 党员公开场合发表不符合党员身份的言论;会上不说、会后乱说,散布小道消息,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8. 不讲团结,闹无原则纠纷的;
9. 未正确行使党员权利或未严格履行《党章》规定的党员八项义务的;
10.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的;有其他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行为,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11. 适用“第一种形态”的纪律方面其他情形。
(四)异常行为方面
1. 工作时间经常无法取得联系的;
2. 经常以各种借口向他人借钱的;
3. 社会交往复杂,与不正当职业、社会闲散人员或有劣迹人员接触频繁,或与此类人员在工作场所交谈的;
4. 超出个人经济实力投资或代他人投资股票、期货、贵金属等理财产品,超出个人经济实力购车、购房、购买奢侈品等,经常出入高消费场所,收支明显不平衡的;
5. 被投诉、举报或负面反映较多的;
6. 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存在其他失信信息的;
7. 参与以获利为目的打麻将、玩扑克和网络游戏、网络赌球以及购买私彩等博彩活动的;
8. 适用“第一种形态”的异常行为方面其他情形。
(五)责任落实方面
1. 贯彻落实总分行党委重大决策部署办法不多、效果不佳的;
2. 在改革创新中决策论证不够充分,出现轻微失误的;
3. 未充分履行领导责任,分管、协管部门政治生态不好的;
4. 日常教育管理监督不够严格,在分管范围内发生轻微违规违纪问题的;
5. 党员的民主评议等次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或在民主测评中群众满意度较低的;
6. 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领导干部议事决策规则、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不够严格,落实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不够规范的;
7. 在加强党的领导、抓好党的建设方面存在薄弱环节,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力度不够大,管党治党出现宽松软苗头,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8. 针对巡视巡察、内外部检查中反馈的问题整改不到位的;
9. 落实阶段性的重点工作任务不到位的;
10. 适用“第一种形态”的责任落实方面其他情形。
(六)其他方面
1. 对待同事言语轻浮、行为不检点的;
2. 对组织的处理意见拒不接受或有很大抵触情绪的;
3. 自身要求标准不够高,或者家风管理不够严格,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身边工作人员等存在苗头性问题,干部群众有所反映的;
4. 适用“第一种形态”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