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假期即将来临,出去游玩的热度一路狂飙,无论你是去淄博吃烧烤,还是去长沙喝茶颜悦色,不管你是去哪,振坤(长子)分所在这里给大家归纳了一些外出游玩的安全须知的资料及注意事项,以供大家参考,祝大家五一旅行愉快!
(一)基本注意事项
1. 旅游者在临行前应考虑自身身体状况,必要时旅行前征得医生同意,方可动身。如有体质较弱或者 曾患病的旅游者必须坚持治疗,防止旧病复发。老年人往往患有多种慢性病,平时需要用药治疗者,出游时切不可遗忘服药,否则,可能导致旧病复发、病情加重或恶化。
2. 临行前,旅游者应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随身携带一些必备的药品及常用药品(如感冒药、止泻药、 晕车药等),根据天气变化准备衣物及雨具。为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请勿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不要乱扔烟头和火种。
3.临行前安排好家中相应事宜,把旅游线路、旅行社紧急联系人等信息告诉自己家人,同时,也可将 自己家人的紧急联系方式告知旅行社。
4. 请旅游者务必带上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个人旅行用品、车船票、飞机票等,准时到达约定的集合地 点,请勿迟到。有些景区景点对于军人、老人、儿童、残疾人士有一定优惠,请旅游者提前向导游出示证件以便导游购买优惠门票,如购买门票后再向导游出示,将不能享受优惠。
(二)签订旅游合同时注意事项
1. 请旅游者认真阅读旅游合同,仔细核对合同中旅游者信息,确认姓名和证件号码无误,如因旅游者 证件号码或姓名有误,造成不能通过海关检查、不能登机或不能登乘其他交通工具的,损失将由旅游者自行承担。
2. 建议购买旅游人身意外险,潜水、自驾车、骑马、滑雪、漂流等高风险项目旅行社在此特别提醒, 建议投保高风险意外险种。
1. 旅游者乘坐的交通工具(包括飞机、汽车、火车、轮船、地铁及景区内的游览索道、观光车、游艇 等,下称交通工具)在行驶的途中,若遇到交通事故发生时,应听从导游的安排及指挥,不要慌张;发生人员伤害时,旅游者应尽力施救或自救,同时注意保护现场,避免损失扩大。
2. 旅游者乘坐交通工具时,请不要与司机交谈和催促司机开快车,不要将头、手、脚或者行李物品伸 出窗外,以防意外发生;不要向车窗外扔废(杂)物品,特别是硬质物品,以免伤害他人。
3. 旅游者乘坐飞机时,应随身携带有效身份证(小孩应带户口本原件,年满16周岁未办理身份证的旅 游者须持派出所证明原件)。
4. 旅游者乘坐飞机时,应注意遵守民航乘机安全管理规定,托运行李重量需符合航空公司规定,若超 过请旅游者自付超重费,具体规定可咨询旅行社工作人员;旅游者随身携带液体登机将被禁止,如坚持要带少量液体上机,则必须开瓶检查,为避免安检麻烦,请旅游者将所带液体予以托运。
5. 在交通工具上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乘机、坐车、乘船要注意扶梯,在台阶处站 稳,乘车时注意颠簸路段及司机急刹车,以免扭伤或摔伤身体。途中严禁追跑打闹,以免发生危险。勿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任意更换座位,头、脚勿伸出窗外,上下车时请注意来车方向以免发生危险。带儿童的游客乘坐交通工具时要注意儿童的安全。在火车上打水不宜过满,3/4处为宜,以免烫伤。
1. 外出旅游,旅游者应注意身体健康,切勿吃生食、生海鲜、未剥皮的水果,不可光顾路边无牌照摊 档,忌暴饮暴食,应多喝开水,多吃蔬菜水果,少抽烟,少喝酒。因私自食用不洁食品和海鲜引起的肠胃疾病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2. 在旅游目的地购买食物需注意商品质量,不要购买“三无”(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厂家地址)商 品,发现食物不卫生或者存在异味变质的情况,切勿食用。
3. 不要随意接受和食用陌生人赠送的香烟、食物和饮品,防止他人暗算。
1. 抵达景区后,请谨记集合地点、时间、所乘游览的巴士车牌号。听取当地导游有关安全提示和忠告, 应预防意外事故和突发性疾病的发生。
2. 经过危险地段(如陡峭、狭窄、潮湿泛滑的道路等)不可拥挤,前往险峻景点观光时应充分考虑自 身的条件是否可行,不要强求和存侥幸心理;参与登山等活动时,应注意适当休息,避免过度激烈运动,同时做好防护工作。
3. 在水上(包括江河、湖海、水库)游览或者活动时,旅游者须注意乘船安全,应穿戴救生衣,不可 单独前往深水水域或者危险河道;选择水下游泳时,因携救生设备助游。
4. 海拔3000公尺以上的高原地带,气压低,空气含氧量少,易导致人体缺氧,引起高原不良反应, 请旅游者避免剧烈运动和情绪兴奋,洗澡水不易过热,学会正确呼吸方法。16周岁以下及60周岁以上者,患有贫血、糖尿病、慢性肺病、较严重心脑血管疾病、精神病及孕妇等人士不宜进入高原旅游。
5. 高风险娱乐项目,如雪上摩托、骑马、草地摩托、快艇、漂流、攀岩等,请旅游者根据自身情况选 择参加,仔细阅读景区提示,在景区指定区域内开展活动,注意人身安全。酒后禁止参加高风险娱乐项目。
预订容易退改难,行程有变如何维权
天价消费,缺斤短两,遭遇“宰客”怎么办
旅行中的“宰客”现象已是老生常谈的话题,无论是曾经引起热议的“38元一只的青岛大虾”,还是近期不断发酵的“海胆蒸蛋”事件,屡见不鲜的价格欺诈事件,让旅游者在陌生环境下花了不少“冤枉钱”。面对旅游中可能存在的价格欺诈,游客应当怎样识别、预防与维权呢?
大部分天价消费往往由于商家没有明码标价或是缺斤短两,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因此,游客在与商家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应当首选向旅游局、消费者协会、物价部门或是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但游客要注意时效,按照《旅游投诉处理办法》规定,旅游投诉的期限为旅游合同结束之日90天。
进入法院诉讼程序中,法院需要进一步判定商家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具体而言需审查游客在消费时,商家是否具有虚构事实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的情况,导致游客就此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消费者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观上受到了欺诈,因此消费者应当注意在旅行中向经营者索要购物凭证,并将商品的名称、规格、价格等必要的项目填写清楚。尤其对于贵重物品不要轻意听信商家的口头宣传,而是保留购买时商家提供的书面宣传材料等证据,以便通过诉讼程序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