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规范用基金,守好人民“看病钱”

用户7382503
创建于2023-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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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工作,坚决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在全社会营造自觉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的良好氛围,筑牢基金医保防线,守好老百姓的“救命钱”,王开琴中医诊所积极响应金昌市医疗保障局号召宣传医保规范。

----王开琴中医诊所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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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诊所宣传主要以网络电子信息展示的方式进行,内容以定点医药机构使用医保基金“十严禁”,个人使用医保基金“五不可”为重点,积极向居民群众普及“医保适用范围”、“参保人权利”、“参保人义务”以及“骗保的惩罚措施”。还需向到所群众讲解《基金监管条例》等政策内容,并对医保违规使用等问题进行解答。

----王开琴中医诊所宣传

    以下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当中关于法律责任的部分选条,明确规范了提供医疗保障的机构与受惠个人所需承担的责任义务以及违反处罚措施。


第四十一条 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二)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三)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 定点医药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5年内禁止从事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活动,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挪用医疗保障基金的,由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 退回的基金退回原医疗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第四十六条 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篡改、毁损、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通过政策解读,进一步提高群众对医保政策的知晓度,激发全民参与基金监管的积极性,明确基金的使用规范性,营造全社会“学条例、用条例、守条例”的浓厚氛围,共同守护好人民群众的“看病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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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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