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桥县分局 通报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沧州市吴桥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
创建于2023-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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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吴桥县分局 通报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23年3月8日,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吴桥县分局执法人员对河北XX橡塑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抛丸机正在使用;固定位焊机11台,有6台正在使用。经查,该公司橙色预警管控措施为:抛丸生产线停产;固定位焊机11台,停产6台。该公司行为涉嫌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当场制止该公司违法行为,同时现场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询问笔录,并将违法证据进行充分采集。
 二、从严执法
该案情报请局领导后,经案件小组讨论决定,对河北XX橡塑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对该公司违法事实进行查封,目前案件已办结。
三、执法程序规范
2023年3月8日,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吴桥县分局执法人员对河北XX橡塑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抛丸机正在使用;固定位焊机11台,有6台正在使用。经查,该公司橙色预警管控措施为抛丸生产线停产;固定位焊机11台,停产6台。该公司行为属于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2023年3月8日,执法人员现场形成《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同时对该公司下达了《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吴桥县分局查封(扣押)决定书》并对抛丸设备配电柜及电焊设备配电柜进行查封。调查证据确凿,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发条恰当,该公司违法事实成立。
四、案件说理明晰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封。
五、推广经验做法
在现场执法过程中要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第一时间掌握证据,通过查阅企业环评、排污许可、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等进行环环相扣的细致检查,下一步我分局将对重点行业企业加大执法力度,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给予严肃查处、打击,对存在侥幸心理的给予强有力的震慑和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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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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