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是多少?
最近,张老板高高兴兴地领到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拿到许可证后仔细一看,赵某有点糊涂了:别人的许可证有效期限都是5年,而自己的只有1年,这是怎么回事啊?他赶紧向烟草专卖局询问。工作人员的一番话解开了他的疑问。原来,他的房屋租赁合同还有一年零一个月就到期了,而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也要结合这些客观情况来确定,因此他的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就比别人少。工作人员还告诉他,如果一年后他想继续经营卷烟零售业务,可以在换发新营业执照后申请延续原来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到时候烟草专卖局会准予延续,不会影响他的经营。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般是5年,但并非必须是5年。《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为5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办法》只规定了烟草专卖许可证最长有效期限为5年,没有规定下限,也就是说,只要不超过5年,都是合法的。张老板的租赁期限还有一年就到期,烟草专卖局将其有效期限设定为一年是合理的。
《办法》之所以对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没有统一规定,是因为实践中申请人的情况比较复杂。有些申请人经营场所的租赁合同不足5年;有些申请人处于待拆迁区,拆迁期限剩下不到5年;有些申请人在申请时自愿将有效期限填写为不到5年;还有一些季节性经营场所的有效期限更短,甚至不超过一年。如果统一设定有效期限,既不符合实际情况,也不便于对许可证进行管理。
二、烟草专卖许可证到期了怎么延续?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到期后仍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二)原许可证正副本;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四)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申请延续零售类许可证时,还应当提交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办理程序为:申请--受理--审查--审批,经原发证机关审查符合延续条件的,准予延续。
三、烟草专卖许可证可以转让吗?
闫老板近期准备做其它生意,就把小店转让了。由于卷烟商品的利润来源稳定,而且感觉烟草专许可证的价值比较高,所以没有注销,就把它一起转让给了接手小店的赵老板。但是没多久当地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发现了这件,就停止了卷烟供给并注销了许可证。赵老板很疑惑,我完全接手了闫某的小店,无论是地址还是经营模式都没有变化,为什么还要把烟草证给注销呢?
烟草证不可以转让。私自转让的属于违法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另外,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除外)或者具有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持有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其他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及时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
四、烟草专卖许可证能在家人之间“继承”吗?
近日,个体工商户老周突发疾病去世,其店铺由其子小周继续经营。小周向当地烟草专卖局提交了变更申请,想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负责人的名字由其父亲变更成自己。在核查该项申请时,当地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发现,老周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均记载其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遂告知小周,其不符合变更的情形,若想继续从事卷烟零售业务,需重新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对此,小周非常不解。在日常生活中,常常出现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去世后,其家庭成员欲将许可证变更到自己名下的情况。对此,很多人都有一种误解,认为家庭成员间“继承”店铺和卷烟零售业务的经营权天经地义,若因持证人去世导致其家庭成员无法继续从事卷烟零售业务不合常理。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持证人在家庭成员间变化的,可以申请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换言之,采用个人经营形式的个体工商户,不适用上述规定。现实生活中,很多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登记时,都是登记为“个人经营”,一旦出现类似上述案例中老周家的情况时,则无法实现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变更。
五、依法撤销、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情形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二)超越职权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申领条件的申请人审批发证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撤销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停止经营业务一年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经发证机关公告三个月后仍未办理手续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视同歇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回其烟草专卖许可证。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一)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三)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四)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五)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六)不执行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的;(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八)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拒绝变更登记的;(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二)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经营主体无法继续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业务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六、哪些地方不能申请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
(一)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应经营卷烟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比如:汽车充电站、加油站是否存在安全因素,需要进行检验,如果不存在安全因素,又符合其他法定办证条件,是可以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另外,经营化工、化肥、农药、油漆、鞭炮、散装汽油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商品的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不予发放烟草证。工地移动房、自动售货机(柜)等非固定场所,都不予发放烟草证。
中小学周围,不予办证。中小学校周围不得设立烟草零售点,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必须严格遵守。烟草销售是有限制的,100米内不能有学校,50米内不能有同类业务。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不予办证。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不予办证。
七、烟草专卖许可证可否进行线上延续申请?
目前,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的新办、变更、延续都可以从网上申请。
提醒:请勿点击广告,避免网络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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