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规民约

双人鱼
创建于2023-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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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本村村民依法实行自治,发展基层民主,保证各项村务工作正常运转,促进本村两个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实施村务管理必须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上级政府的指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进行。必须体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积极协助上级政府做好各项工作,完成上级政府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党的领导,接受政府的指导,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村民按期进行直接选举,真正把群众拥护的思想好、作风正、有文化、有本领、真心实意为村民群众办事的人,选进领导班子。

    第四条 全体村民和干部必须自觉遵守本章程,村民委员会根据本章程规定,可以制订其它单项的“制度”、“民约”、“守则”等配套制度。各项制度的制订,不能与国家法律、法规,党的政策和本章程相抵触。


第二章  村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村民享有国家宪法规定的下列权利:

    1、18周岁以上的村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本村的自治事务有知情权、发言权、表决权和监督权;

    3、对本村领导班子成员有评议监督权;

    4、对村党支部、村委会有批评建议权;

    5、对违法乱纪行为有向有关部门申诉和检举权;

    6、有劳动生产经营权;

    7、丧失劳动能力的特别困难户有取得社会扶助的权利。

    第六条 村民除履行国家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义务外,还须履行本章程规定的义务:

    1、维护党的领导,维护村委会班子的威信,维护村民团结;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尊重社会公德,开展扶贫济困;

    3、积极参加公益事业活动; 

    4、遵守社会公共秩序,爱护公物和集体财产,搞好本村环境卫生,积极参与义务劳动。


第三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七条 村民会议的组成: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时,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

    第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总数量不少于30人,并且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其中妇女代表不得少于妇女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并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定相抵触。

    第九条  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应当于五日前将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书面通知村民代表并张榜公布。

    第十条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委会主持召开。

    第十一条 村民会议在村民自治组织体系中具有最高决策地位,它拥有决策权、立约权、组织权和监督权。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经济、建设发展规划;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和补贴标准;

    (三)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以及建设承包方案;

    (五)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六)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九)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十)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除前款第十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工作报告、会议议题、讨论情况、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决定、决议等,并整理立案存档。

    第十三条 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出的决定和决议要向村民公布和公开,村民代表必须及时主动地把会议的决定、决议传达到村民小组。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在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中要明确责任,分工负责,保证决定、决议的有效实施。执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一般情况下由村民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确需作重大变更和修订的,应提交下一次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第四章  村民委员会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定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2、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执行其作出的决定、决议,并向其负责、报告工作;

    3、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依法接受评议和监督;

    4、编制本村经济、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草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5、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合作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合作经济组织、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6、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7、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做好管理服务,改善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提高村民生活质量;

    8、支持本村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9、调解民间纠纷,妥善化解矛盾,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10、在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互相尊重,增进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全体村干部都要必须接受村党支部的领导和上级政府的指导,服从村委会的管理,努力做好分工的各项工作。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村民服务的思想,带头履行党员义务和村民义务,不做“特殊”村民,不侵占村民利益,不倚仗职权为自己和亲属谋取私利,不违法乱纪。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八条 建立干部任期目标考核制度。根据本村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制定本届村委会任期目标,研究落实实现任期目标的办法和措施,确定分年度工作目标。并将任期考核和年终考评相结合,年终根据各人目标完成情况,对每个村干部工作业绩进行考评。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建立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立村务公开栏,还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明白纸、听证会等形式及时公布党务、事物、财务、村务、服务等事项,接受村民监督。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事项的真实性,保障村民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进行2次,分别于1月5日、7月5日民主日活动时进行。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在本村公布,其中,村民委员会成员届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自其离任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并公布;村民委员会成员届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完成并公布。

    第二十三条 应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财会人员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四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本村集体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对村级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和落实情况、村务公开情况、民主理财情况、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执行情况、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职任职以及廉洁自律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审核财务账目以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否决不合理开支,主持民主评议。

    第二十五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民委员会的决定有异议的,有权提请村民会议或者其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撤销、变更该决定,但是不得干预村民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归全体村民共同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占有或者擅自更改、损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村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村规民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乡村振兴新农村建设为指导,依法治国、依法治村的理念,引导全体村民树立“爱国守法、明礼诚 信、团结友爱、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观念,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觉性和能力,努力把本村建设成“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村规民约。

第二条 村组干部、党员应积极学习、宣传、执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廉洁自律,带头履行村规民约。村两委处理村内事务要公平、公正、公开, 保障村民权益,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第三条 全体村民应当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自觉遵守村规民约,积极参与村内各项集体活动。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条 凡村内大事要事,严格按照要求通过“四议两公开”程序讨论决定,由村两委负责实施,村务监督委会监督落实。特困人员、低保户的申请,由申请人个人提出,组长及群众代表评议,村两委依据相关政策审议,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签字后,向全体村民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审核。

第五条 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做到日清月结,村务公开栏公开。村账目由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村民理财小组审核、签字、盖章后交镇三资中心审理监管;杜绝挪用公款、集体资产、白条顶库。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的综合 治理,积极创建“平安村”,组织开展护村、护厂、 邻里守望活动。村民应自觉搞好门户联防,人人关心,安全防范。村民家庭或邻里间发生纠纷,由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努力做到大事不出村,小事不出组。调解不成的,可向驻镇人民调解中心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本村的党员、干部和村民代表应当模范 遵守和执行村规民约。

第八条 居住本村的外来人员参照执行本村规民约。 


第二章  公序良俗

第九条 为弘扬社会正气,所有村民都要学法、懂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敢与一切坏人坏事、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十条 村民应提高个人综合素质,不打架斗殴, 不酗酒闹事,不拨弄是非,不做有损村风的不良行为, 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提高个人道德修养, 弘扬“四德”新风,颂扬“善行义举”,争做风清气正、发挥正能量的优秀好村民。

第十一条 村民要自觉遵守和执行村两委、村民 代表大会形成的集体决议及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村组 管理,不得违反和无理阻扰。

第十二条 不得借口煽动群众对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村委会、他人住宅和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制造事端、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对不服从村组管理,无理取闹、胡搅蛮缠、侮辱谩骂、诽谤威胁村组干部及村务工作人员的,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村民要自觉加强对农田水利设施的保 护,不损坏田间公共道路、沟渠、管道、桥涵、排灌站、井泵、变压器等;不侵占田间公共区域和公共设施、阻塞沟渠、种植农作物树木,任何人不得在大田地里抽趟种植各种树木等;维护村庄道路,不得破坏道路和私自占用路面。

第十四条 村民应节约用水、爱护公共财产与公共设施,人人有责,损坏者照价赔偿。

第十五条 村民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自身行为:

1、保护花草树木,严禁乱砍乱伐。

2、严禁在村庄道路上打场晒粮、堆放秸秆杂物等;居民区、沟渠路边附近不准焚烧杂草、燃放易燃物。

3、不准在农田放牧,违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若造成损失,根据实际损失赔偿。

4、严禁捕杀、药杀野生动物。

5、严禁在任何地方种植罂粟、大麻等国家规定管制植物。

第十六条 消防安全

1、家庭用火做到人离火灭,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堆放户内、村内,定期检查、排除各种火灾隐患。

2、对村内、户内电线要定期检查,损坏的要请电工及时修理、更新,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3、加强村民尤其是少年儿童安全用火用电知识 宣传教育,提高全体村民消防安全知识水平和意识。

第十七条 发生疫情、灾害、突发危及公共安全事件等紧急情况,坚决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 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抢险救灾快速处置机制,服从管理听指挥,言行与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 


第三章 村风村貌

第十八条 尊老、敬老、爱老、养老

1、子女应承担赡养老人义务和责任,关爱老人、 尊敬老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遗弃或虐待老人。

2、子女或其他赡养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强迫老年夫妇分居赡养。

3、夫妻应平等对待双方老人。

4、单身老人有合法再婚权利,子女不得任何形式加以干涉。

5、60 岁以上老人所享受的社保金、高龄老人生活补助金等,通过金融账户直接发放本人。

第十九条 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倡导立家规、 传家训、树家风;倡导文明新风,不搞封建迷信活动, 保护合法宗教信仰,坚决抵制黄、赌、毒。

第二十条 提倡邻里团结友善、互帮互助、互让互谅,共建和谐融洽的邻里关系。

第二十一条 提倡好人好事、热爱公益、奉献爱 心,关心帮助孤寡老人、留守儿童,不得歧视残疾人和低保户、特困户。

第二十二条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改善人居环 境卫生,实行常态化管理,全体村民必须认真做好村 内“五清一规范一消杀”工作,严格落实各户房前屋 后、院落周围环境卫生包保责任制度。

1、搞好公共卫生,加强村容村貌整治,不准乱贴乱画,严禁随地乱倒乱堆垃圾、秽物;修房盖屋余下的建筑渣土应及时自行清理,柴草、粪土不得随意 乱堆乱放。

2、保持村容整洁和道路畅通,不准挤街占道私 搭乱建、乱摆乱卖、车辆乱停乱放。

3、村民各家各户门前院内要保持清洁,清理卫 生死角,清除废弃堆积物,禁止在公共场所乱扔乱倒 垃圾和渣土及污水直排,做好垃圾分类,集中放置在 村内指定地点。

如有违反以上条款,不服从村委会管理的将视情况扣除其全家年终人均分配款。


第四章 卫生健康

第二十三条 提倡男女村民平等参与社会活动,共同分担家务劳动。

第二十四条 本村村民婚嫁自由,男到女家、女到男家均可,享受本村村民待遇。

第二十五条 公共场所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的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

第二十六条 婚入本村育龄妇女要积极参加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提倡优生优育,不准利用B超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不准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特殊原因须终止妊娠的按照有关程序办理手续。 

第二十七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村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对政策范围内合法生育的子女,且家庭贫困的,考取全日制本科院校的,村委会优先申请助学金。

第二十九条 父母为本村村民的,其子女因入学、入伍、外出工作等办理户口变更手续的,其配偶婚嫁在本村且为农业户口的迁入本村,享受村集体年终人均分配款和福利。

第三十条 对非农业户口在外工作,因工作变动或离退休,户口返迁到本村的,属空挂户。不享受村集体年终人均分配款和福利。


第五章 移风易俗

第三十一条 为充分发挥红白理事会作用,破除 婚丧嫁娶中铺张浪费、愚昧落后的习惯,做到婚事新 办、丧事简办,提倡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坚决破除一切妨碍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和机制弊端, 推动本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全面发展,构 建和谐社会,经村两委研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制定本村移风易俗理事章程。

第三十二条 红白理事会是在村两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红白理事会不发挥作用或作用发挥不明显的,予以重组或对部分成员予以撤换,确保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第三十三条 提倡本村红白理事会统一操办,监督村民办理红白喜事,反对家族随意操办。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成员要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带头倡导红白事新办简办的文明风尚。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成员积极负责,主动联络分 包小组,秉公办事,切忌敷衍从事,违背群众的利益。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实行会长负责制,理事会成 员适时了解情况,村内红白事的承办需及时报知理事 会,落实备案制度,在尊重事主意见的基础上,由理事会讨论决定,依照本章程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红事办理(以婚嫁为主)

1、婚礼前商议婚礼事宜,提倡茶话会,不摆宴席。

2、婚庆前后提倡不燃放烟花,不使用大威力炮,婚礼当天多使用音响,如需燃放鞭炮总额应控制在 300 元以内,婚车不超过 6 辆,在村内举行婚庆活动的,不准占道搭设喜棚、客棚,婚庆场所布置只准搭建一个彩虹门,其它一概不准许搭设。

3、提倡放音乐,音量要小,不准搭设大型舞台、邀请乐队进行低俗表演。摒弃“闹婚”行为,在参加别人婚礼过程中不参与制作闹剧,不丑化新人,不做有安全隐患的事。

第三十八条 白事办理(以丧葬为主)

1、简化程序,取消七天丧,改为四天。严格控制人数,缩减报丧范围,实行电话报丧,严禁通知非直系亲属和三代以外的旁系亲属。

2、提倡放哀乐,音量要小。禁止放油气混合炮,用旗锣、喇叭,禁止搭设大型舞台、唱戏。

3、不准占道搭设灵棚、客棚,吊唁场所只准搭建一个拱门,其他一概不准搭设。

4、遗体一律实行火化,提倡文明殡葬,不得偷埋土葬,不使用大棺木,不立大坟头,禁止立碑。

第三十九条 红白事席桌标准:席桌在家自请厨师操办的,必须保证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标准,一律按照“4 凉+2 大件 (一跟二)+8 个碗”,每桌不得超过 300 元,酒 2 瓶,不得超过 30 元/瓶,烟 2 盒,不超过 20 元/盒;在酒店操办的,农村每桌不得超过 500 元(含烟酒),城镇不得超过 700 元(含烟酒)。



第六章 秸秆禁烧

第四十条 工作措施

1、严禁任何村民将农作物秸秆堆放在田间、地 头、路边、村边、渠边、坑边,抛洒焚烧,严禁将秸杆拉进村内堆放和抛洒。

2、秸杆禁烧、禁抛实行由全村党员、干部包保地块责任制,各组村民代表协助小组长包保地块,实行属地属户属人、谁种地谁负责的户家包保责任制。 采取与每个农户签订秸杆禁烧、禁抛承诺书,相邻地块农户签订联保责任书,将秸杆禁烧、禁抛责任落实到户、到地块。

3、三夏三秋农业生产,落实秸秆禁烧、禁抛全域工作责任制,值班、蹲守人员实行全天候24小时轮岗值守,确保严防死守,不得脱岗离岗。

第四十一条 责任追究

1、严厉打击焚烧秸杆、乱抛、乱堆行为。

2、对焚烧秸杆、纵火灭茬的现象,对故意焚烧他人秸杆、造谣惑众、污蔑诬告的行为,一经发现将报送公安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七章 土地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村土地,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 均属村集体所有,各农户对承包地、自留地、宅基地等土地只有使用权。村民委员会根据村规划、经济发 展等需要,通过村两委、党员、村民代表会议集体决议管理使用土地。

第四十三条 全体村民均有保护土地的义务。村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土地,都应服从村民委员会的统一规划和调整,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报经上级有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严禁乱占滥用、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四十四条 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权。承包户有 权在承包期内享受集体提供的生产性服务及国家相关补贴,但同时必须履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义务。因 上级规划和集体兴办事业需要,可以调整或收回承包权并终止合同。

第四十五条 国家征用土地,用地单位支付的土 地补偿费属于村集体,地面附着物款属于被征地户所有。

第四十六条 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所承包的 土地,否则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3、严禁擅自挖沙、取土等破坏土地耕作条件;

4、严禁在承包地上建房,改变土地农业用途;

5、 严禁撂荒土地。

第四十七条 村民建房用地、临时建筑用地,必须服从统一管理,履行申批制度,做到先批后建,严格按《土地管理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村民新建、扩建、拆建大小房屋,须向村民委员会申请,经村委会和上级有关部门批 准,统一安排,不得擅自动工;建房应服从建设规划,不得违反规划或损害四邻利益,禁止非法占用耕地建造房屋。

第四十九条 凡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建房和不按批准的地点、面积建房的,村民有权向村民委员会汇报, 村民委员会应立即予以制止施工,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十条 土地承包户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的,由村民委员会无偿收回承包田,统一安排经营或 转让他户。

第五十一条 未经村委同意,私自开垦的荒地,必须无条件交由村集体统一管理,不准在私自开垦地种植任何农作物。

第五十二条 违法占用、破坏耕地从事非农建设和非法强占集体土地的,责令其户限期复耕归还土地,拒不履行复耕归还土地的,由村委组织拆除、复垦,费用由其户承担并扣除其户的全家年终人均分配款。情节严重的上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予以依法处理。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村规民约的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村委会将根据实际情况停发或扣除行为人全家年终人均分配款等福利待遇;触犯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村两委负责执行村规民约具体条款,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落实,执行中若遇争议,首先由村两委协调,协调不成,可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决定。

第五十五条 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或半数以上村民联名可提议修订村规民约的具体条款,修订村规民约应遵循“四议两公开”程序。

第五十六条 本村规民约自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公示七天后实施,同时报驩城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十七条 本村规民约由本村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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