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1年6月1日起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科学教育、文化教育、法治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健康教育、劳动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培养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抵制资本主义、封建主义和其他腐朽思想的侵蚀,引导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国家从法律层面就强调了学校对未成年人进行法治教育的重要性。
所以,为了提高我校学生的法律意识,贯彻落实未成年人“护苗”专项行动,共同守护我校师生健康成长,构建平安友善、和谐稳定的校园环境。2023年4月19日,我校在报告厅举行了“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争当自由贸易港高素质接班人”的法治宣讲活动,此次活动邀请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徐娜娜检察官到校开展法治教育活动,徐检察官从避免未成年人受到伤害的五个法律角度进行宣讲:
一、防范学生欺凌
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事件。近年来,学生欺凌案件仍时有发生,学生欺凌不加以预防,往往会质变为恶性的犯罪案件。(寻衅滋事罪、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徐检察官给同学们强调,“遇到任何情况都应该第一时间向班主任、老师、校领导报告,要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
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深入全国调研发现,近年来,幼儿园和中小学教职员工侵害幼儿园儿童、中小学学生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针对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教职工队伍管理不到位,以及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0月19日向教育部发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高检建[2018]1号),因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直接向国务院组成部门发送检察建议,也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发出的社会治理创新方面的检察建议书,编号为一号,故称为“一号检察建议”。
◆徐检察官通过分析多个背景案例,教会同学们在家庭中、校园中和社会中怎样防范性侵害,遭遇性侵害了怎么办,作为受害者或旁观者我们应该怎么办。
三、《文身》
2022年6月,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第四条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
◆徐检察官再三告诫同学们文身的危害,从轻的方面来说会传染疾病、清除文身难度大费用高及从业影响,从重的方面就是未成年人文身会涉及到相关的违法问题。
四、《识毒、防毒、拒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新型毒品对身体机能损害大,有很强的成瘾性,衍生犯罪危害大,迷惑性强。2021年7月1日起,合成大麻素类物质被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正式被国家列为毒品进行管制。
◆徐检察官通过发生在我省未成年人吸食“上头电子烟”的案例,再次提醒同学们,一些毒贩声称“上头电子烟”不上瘾不犯法,感觉比较新潮新奇,但警示各位同学切勿被蛊惑,吸食新型毒品后,会出现头晕、呕吐、精神恍惚、致幻等反应,过量吸食会出现休克、窒息甚至猝死等情况。所以,毒品带来的快感只是瞬间,带来的伤害却是一辈子,切记远离毒品,珍爱生命!
五、《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知识》
刑法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徐检察官警示同学们要注意违法犯罪的年轻化,在平时的生活中我们要慎交友,并通过发生在我省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多个案例,分析了未成年人容易触犯的刑法有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等,这些犯罪都有年轻化和团伙化这些相同点。
青年强,则国家强。当代中国青年生逢其时,施展才干的舞台无比广阔,实现梦想的前景无比光明。
◆活动的最后,李敏副校长给我校同学们承诺,“学校永远是你们最坚强的后盾,学校永远为你们撑腰打气”。
海南澄迈思源高级中学
2023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