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供养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具有我县常住户口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1.无劳动能力的认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①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②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③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2.无生活来源的认定。收入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申请人家庭财产状况同时符合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3.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认定。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①特困人员;②60周岁以上的低保对象;③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我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我县2022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438.88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936.21元),且其财产符合我县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④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我县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我县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⑤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我县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个人申请→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确认→公示公告→抽查复核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需要提供资料
1.个人申请(分散、集中);
2.特困供养人员诚信承诺书;
3.户口本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残疾证复印件;
6.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协议(分散、集中);
7.生活自理能力鉴定表;
8.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一)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1.农村特困供养标准
2023年我县农村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年8600元,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年6864元。
2.城市特困供养标准
2023年我县城市集中及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均为每人每年9828元。
(二)照料护理补贴发放标准
1.护理补贴发放标准
2023年我县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534元,半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67元,全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00元。
2.照料护理档次判定
判定主要依据为6项指标: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6项指标全部达到为全自理人员,3项及3项以下指标达不到为半自理人员,4项及4项指标以上达不到为全护理人员。
特困供养救助待遇的终止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1.死亡、被宣告失踪或死亡的;
2.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
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的;
4.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
5.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的。
1.动态调整:我县特困供养工作实行年度复核认定与月动态调整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2.资金发放:特困供养资金每月10日前通过一卡通系统拨付至救助对象个人社保卡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