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识堂】看过来!看过来!社会保险扩面宣传政策小知识

陆川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创建于2023-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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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保险的内容和参保范围


    (一)内容

    社会保险原是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和生育五大保险的总称,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增进人民福祉的基本保障制度。机构改革后,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分出,专门成立了医保局、医保中心负责这两个险种业务,后来又将生育保险并入医疗保险。目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的社会保险主要有三险: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

    (二)参保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社会保险是政府行为,保险人是国家权威机构,依法执行,带有强制性,强制一切用人单位及其员工按时如数交纳社会保险费,否则,轻的罚以滞纳金,重的绳之以法,毫不含糊。

二、国家和自治区对参加社会保险的一些优惠政策


    (一)降费率调低缴费基

    1.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从2019年5月起,单位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9%下降为16%,个人缴费比例维持8%不变;同时,缴费基数标准(由原来的“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变为“上年度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也作了修改和较大幅度的降低。

    2.失业保险:从2016年5月起,单位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5%下降为0.5,个人由1%下降为0.5%。

    3.工伤保险:2015年10月起,费率按国民经济行业分为一至八类确定:最低为0.2%,最高为1.9%,2018年5月至今减半征收。

    (二)2023年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三)继续放宽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

企业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四)中小微企业可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小微民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9〕31号)规定:小微民营企业可优先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先行缴纳工伤保险费。参保企业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新招用的职工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用人单位不参加社会保险和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后果


(一)违法违规,将被依法查处和处罚

1.对不按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手续的用工单位,由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罚,同时根据有关规定强制核定。对瞒报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的用工单位,由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缴费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职工维权,面临双倍及以上付出

    1.养老保险

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确定职工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以及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责令参保并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依法补缴,单位部分及滞纳金总额由用人单位承担。

    2.失业保险

《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和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履行有关责任,致使职工失业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影响其重新就业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责任。赔偿标准为失业人员应当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一次性生活补助的2倍。”目前,我县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最低为:1629元/月。

    3.工伤保险

    《社会保险法》第41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上年度广西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23年标准为:7614.08×6=45684.48(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23年标准为:47412×20=948240(元)。    

   (1)、(3)两项总额为:993924.48元

    注:职工工伤被评定为一至四级的,要根据本人工资的90%、85%、80%、75%按月支付伤残津贴至终老。

咨询电话:

权益管理股:0775—7211101  

 申报受理股:0775—7238705

    待遇发放股:0775—7211909   

监督电话:0775—7223630

陆川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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