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出申请:参保人员在长护定点机构办理登记入住或办理居家建床手续后,提交相关材料向长护定点机构提出申请。
2️⃣机构初评:由长护定点机构组建评估小组进行初步评估,再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经初评不符合条件的,长护定点机构应告知申请人或其亲属、代理人。
3️⃣现场评估: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评估专家进行现场评估,提出鉴定评估意见。
4️⃣结果公示: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评估,将评估结果在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网站及申请人所在的长护定点机构内公示,公示期7日。在公示期内,申请人或长护定点机构等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5️⃣结果告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自长护定点机构网上申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长护评估结果通知长护定点机构及申请人。
6️⃣复查评估:申请人自收到长护评估结果之日起15日内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原申请渠道申请复查评估。复查评估的程序及期限等按照前款有关规定执行。
7️⃣待遇生效:长护评估结果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自评估结果出具次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参保人员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按照原申请途径重新提出长护评估申请,经长护评估符合长护险申请规定的,有效期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