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房屋价值的补偿以及青苗、地上附着物等的补偿一般需要经过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这点在法律法规上也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从上述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知道,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评估这个程序是必不可少的,而且最主要的是,评估机构所出具的评估报告也往往会作为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的主要依据。
所以,凯诺律师在这里提前提醒大家,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一定要积极地参与到可以参与的房屋征收、土地征收程序的阶段中,其一是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实践过程中,经常有评估机构在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时玩猫腻,比如减少房屋面积,对部分地上附着物没有纳入在评估范围中等;其二积极地参与到评估环节,也是监督评估机构能够依法依规的出具公平、公正的评估报告。
那么,评估机构应当如何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呢?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的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另外在《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中也有明确规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时,可以采取现场座谈、随机访谈、书面问卷等方式充分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也就是说,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不能仅仅根据房屋面积来确定,而是要结合房屋所在区域,用途、新旧程序以及房屋结构、土地使用情况等因素来确定的。
如果仅仅根据房屋面积来确定,那这显然是非常不利于被征收人的,倘若房屋所在地在城区,那么其房屋价值一般肯定是要高于郊区的,若按郊区来算那评估结果肯定是不合理的。所以,广大被征收人在配合评估机构评估时,一定要看评估机构有无考虑到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这些因素。
集体土地征收中,在对地上附着物等进行评估时,还需要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不能直接就进行评估,否则,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同样也有可能会对被征收人不利。
当然了,评估报告是否合理、公平且公正还需要看以下两点:一是评估机构是否具备评估能力;二是评估机构是由谁来选定的。
一般而言,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的评估机构一定要具备评估能力,同时也需要有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的资质。在《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中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职能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评估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开展制定评估方案、充分听取意见、对社会稳定风险状况综合研判等工作,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和处置预案,形成评估报告。
实践中,倘若一个没有评估资质或是没有评估能力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那么其出具的评估报告也十有八九不会对被征收人有利。所以,广大被征收人在看到入户查勘的人员时,一定要让他出示相关的证件,不能什么人都来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另外,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已经明确规定,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评估机构都必须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就算在期限内没有协商成功,也不能由征收方直接选定,而是需要通过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如果评估机构是直接由征收方确定的,且没有经过被征收人的同意,那么选定评估机构的程序就是违法的。
所以,广大被征收人在评估阶段一定要注意了,若征收方违反规定,擅自决定评估机构,委托不符合资质的评估公司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那么作为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地提出来,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