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工作,维护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社会经济和发展,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全新的《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
该《办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目的、征收原则、申请征收土地的前期工作、征地程序、补偿标准、安置措施等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和细化。下面我们就大家平常最关心的一些问题,结合该《办法》中的内容来为大家浅析一下,希望大家了解之后,会给大家带来帮助。
一、前期征收工作完成之后 方可申请征地
事实上,新《土地管理法》已经对土地征收程序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其中明确规定,征收方只能是在严格落实了征收前置工作之后才可以申请征地。随着新土地管理法的实施,各地又在发布的相关规定中对征收程序等事项进行了细化。
在最新发布的《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中就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征收方申请征收土地的,在申请征地之前必须要依法完成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及结果确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工作,如果未完成前述程序,或是有关费用未足额预存或者预付的,那么将拿不到征地批复文件。
二、被征收人有权拒绝交地 相关部门不得强行征地
实践中,强行占地的行为非常的多,经常有被征收人在与征收方未就补偿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有的征收方为了尽快拿到土地,实现征收目的,则强行占用被征地农民的土地,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
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该《办法》中就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未按照规定足额支付到位或者提存公证的,不得强行征收、占用被征收土地。
另外,在该办法中还明确规定,征收土地补偿费用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或者提存公证的,社会保障费用未按规定落实的,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有权拒绝交出土地。
那也就是说,如果在征地拆迁中遇到违法逼迁、签订补偿协议之后,征收方没有按照协议中约定的履行其义务的话,那么被征收人则是有权拒绝交出土地的。不过,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在拒绝签订协议后,一定要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及时地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房屋或是土地被违法拆除或是强行占用。
三、对土地现状调查阶段不配合,拒不认调查结果的,通过协商等办法处理
土地现状调查对被征收人来说非常的重要,因为它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利益,一般补偿安置方案通常都是依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评估报告来拟定的,所以大家一定要积极地配合。
对于拒不配合土地现状调查的,在《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中明确规定,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因客观原因无法确认或者不配合调查确认的,应当进一步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充分协商。
对不配合协商或者经协商后不配合调查确认的,书面发出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认书、敦促确认土地现状调查结果通知书。经协商和书面告知后仍无法确认或者拒不确认的,采取见证、公证等方式留存协商、书面告知和调查结果的记录,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从上述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不管被征收人有无参与,也就是,就算被征收人因各种理由拒不参加土地现状调查这个程序,相关部门也会在完成上述几个步骤之后,出具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所以,凯诺律师再次提醒大家,在土地征收中,一定要积极地参与到土地现状调查过程中,这也是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办法,避免他们从中搞事,同时也可以监督相关部门能够依法行政。
四、明确了不予拆迁补偿的几种情形
另外,该《办法》中还明确了几种不予补偿的情形。根据该《办法》第四十五条 对下列情形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不予补偿:
(一)按法律、法规等规定认定为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及构筑物;
(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物及构筑物;
(三)新房建成后应当拆除的旧房;
(四)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的抢建部分。
从上述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如果房屋是在确定征收范围之后扩建、翻建、新建或是青苗等地上附着物是在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后抢栽的,那么这部分房屋或是青苗等则没办法有补偿。
同时,对于将临时建筑改为永久建筑的,也就是在期限到期后没有拆除而是再次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房屋,以及已经在别处有了新的住宅,但是旧宅仍然没有拆除的,那么当旧宅遇上拆迁时,同样也是拿不到拆迁补偿的。
凯诺律师提醒大家,由于现在法律法规越来越完善,农村管理越来越严格,大家在建设房屋时一定要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一定要按照批准的用途进行建设,否则即使建成,也会对自己非常的不利。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要说的是,在征地拆迁中一旦遇到问题,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千万不要一味地拖延,一定要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启动法律程序,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