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签订补偿协议后,征收方毁约、违约怎么办?

凯诺拆迁律师团
创建于2023-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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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后,需要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一式两份的补偿协议。

协议在签字并摁上手印之后,一般情况下是双方必须都要按照协议中约定的履行各自的义务,比如征收方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补偿款,交付安置房,被征收人在约定的期限内腾空房屋并搬迁,任何人、任何单位都不能擅自毁约,违约,必须要遵守承诺,诚实守信,只有这样才能顺利地展开后期的征收工作。

可是实践过程中,经常有当事人反映说,自己在与征收方签订协议后,征收方以现在没有资金发放大家补偿款,要等到什么什么时候才可以,比如近日凯诺律师代理的一起案件就是这种情况。

周某某是山东济南人,因当地项目建设所需,其的房屋被征收。2014年其与当地相关部门签订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自己本以为签订协议后,相关部门会按时履行协议义务,自己也可以尽快搬迁,但是让其没有想到的是,相关部门在与其签订补偿协议之后却出现了毁约、违约的行为,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协议,虽然周某某与相关部门多次沟通,但均没有解决实际问题。

对于相关部门的行为,周某某认为相关部门存在不守诚信的问题,并且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周某某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过再三考虑,周某某委托了凯诺律师,目前案件正在有条不紊地推进中。

实践中,像这样的情况数不胜数,但是征收方签订完补偿协议之后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补偿款,交付安置房的行为无论如何都是不合法的,也是侵害当事人的权益。那么,面对征收方这种毁约、违约的行为应该怎么办呢?

一、补偿不到位先不搬迁

征地拆迁事关被征收人的利益,如果在签订补偿协议之后,征收方没有按约定履行补偿职责,只是一味地要求被征收人搬迁,那么建议被征收人最好先不要搬迁,一旦搬迁房屋被强制拆除,那咱就失去了筹码。

二、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

在补偿没有到位之前,不管有没有签订补偿协议,被征收人都需要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补偿安置协议等文件保存好,同时也不要将这些文件轻易地交给征收方,一旦交给征收方房屋被强制拆除,就会对我们非常的不利。

三、及时启动法律程序

在签订补偿协议之后,如果征收方没有按照协议中约定的履行协议义务,那么我们被征收人是有权利提起诉讼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是否合法,在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同时,可以适用不违反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了行政诉讼,那么我们的诉求一般情况下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一般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只有六个月,一旦过了这六个月,那么可能就会对我们产生很大的影响,所以大家一定要牢记这个起诉期限,避免错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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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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