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城区环境,解决废品收购站存在的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卫生脏乱差、乱搭乱建、乱堆乱放等问题。馆陶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开展废品回收站治理行动,持续深入推进县城区精细化治理提档升级。
处置占道堆放的废品
督促商户处置积存的废品
向商户下达处罚通知书
自活动开展以来,主城区已清理完毕4家废品收购站,剩余不合格收购站正在清理扫尾中。
废品回收站作为变废为宝、资源二次利用的中转站,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这些场所往往存在着违规经营、回收、堆放、清运不规范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及安全隐患等问题。此次行动起到了改善周边居民居住环境、消除安全隐患、提升城市整体形象的良好效果。
《邯郸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第五条 再生资源回收应当坚持保护环境,防止污染,改善城市容貌,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治安的原则。
《邯郸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社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环境卫生设施统一规划布局,不影响社区容貌;
(二)有围墙、顶棚等必要的防扩散、防渗漏设施,不影响社区环境;
(三)占地面积与社区辐射范围相适应。
《邯郸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回收的再生资源做到日收日清,不得在经营场所外堆放物品;
(二)不得在回收场所外从事任何形式的加工生产作业;
(三)不得改动、涂抹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外观及标识;
(四)不得变更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设置位置;
(五)严格执行防火、治安等管理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
《邯郸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再生资源的分拣、处理、集散、储存,应当在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内进行。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居民区、医院、学校、办公区等公共场所相对隔离;
(二)有外墙围挡,不影响城市容貌;
(三)地面硬化,运输道路畅通;
(四)再生资源分类储存,采取防扬撒、防渗漏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五)定期进行消毒;
(六)防火、防盗设施齐全。
《邯郸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城市主干道两侧,学校、医院、饮用水源地、大型工矿企业周边200米内,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再生资源经营网点。
《邯郸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至2000元罚款:
(一)经营者未按规定向再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
(二)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流动收购人员未到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如实登记个人信息的;
(三)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回收人员及运输工具等未实行统一标识管理的;
(四)未在再生资源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分拣、处理、集散、储存的;
(五)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的登记资料保存不到两年的;
(六)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违反第十二条(一)至(四)项规定的。
《邯郸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设置再生资源经营网点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可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邯郸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五)项、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