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共卫生检测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进行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评价应包括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计卫生学评价和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公共场所应按照卫生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卫生规范的规定对场所的空气质量、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公共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每年不少于一次。
适用范围
宾馆、旅店、招待所、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录像厅、游艺厅、舞厅、音乐厅、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店)、书店、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其他公共场所参照适用。
2.适用于下列建筑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
(一)旅馆、餐饮建筑、商场、公共浴室、公用事业及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等商业建筑;
(二)行政办公楼、商务写字楼等办公建筑;
(三)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纪念馆、科技馆、档案馆、体育馆、音乐厅、影剧院、游艺厅、歌舞厅、网吧等文化体育娱乐建筑;
(四)机场、铁路客运站、长途客运站、轨道交通站、港口客运站等交通建筑;
(五)学校、医疗机构等教育卫生建筑;
(六)住宅等居住建筑;
(七)其他用于社会公共活动的公共建筑。其他相关建筑可参照执行。
3.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检测
业务介绍
公共场所应按照卫生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卫生规范的规定对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进行卫生检测,每年不少于一次。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下列建筑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
(一)旅馆、餐饮建筑、商场、公共浴室、公用事业及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等商业建筑;
(二)行政办公楼、商务写字楼等办公建筑;
(三)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纪念馆、科技馆、档案馆、体育馆、音乐厅、影剧院、游艺厅、歌舞厅、网吧等文化体育娱乐建筑;
(四)机场、铁路客运站、长途客运站、轨道交通站、港口客运站等交通建筑;
(五)学校、医疗机构等教育卫生建筑;
(六)住宅等居住建筑;
(七)其他用于社会公共活动的公共建筑。其他相关建筑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