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2022年建设幸福长春行动计划》(长发〔2022〕9号)要求,进一步巩固拓展教育脱贫攻坚成果以及同乡村振兴计划有效衔接,确保学生资助工作有效开展,现将此项工作说明如下:
一、资助对象、标准
根据长发〔2021〕4号、中发〔2020〕30号和吉发〔2020〕6号文件“落实民生要求,平稳过渡四不摘”相关要求制定资助标准:长春市脱贫户家庭学生按照学前、义务、高中、大学、中职分别给予每生每年1500元、2000元、4000元、5000元、7200元助学补助。对就读于长春市属中职学校(含民办)长春市的脱贫户家庭学生免除学习相关费用。
为就读于长春市农村幼儿园的长春市低保家庭幼儿和就读于长春市小学、初中、高中的长春市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学生按每生每年100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助;长春市脱贫户家庭学生助学补助按有关扶贫政策执行。
二、资助对象确定
资助对象的确定以扶贫办和民政部门审核通过数据为准。
1.在本地就读的学生由学校进行统计,报本级资助中心,由资助中心汇总,报本级扶贫办和民政部门审核确定。
2.在外地就读和大学段的脱贫户家庭学生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资助中心负责统计,并上报相关部门审核。
3.对具有脱贫户家庭及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双重身份的学生,以脱贫户家庭学生身份进行统计,不兼得。
此项工作处于宣传阶段,请符合条件的学生于2022年8月份开学后关注“幸福长春行动计划资助”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