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贷清收大智汇第七期

赵宏程
创建于2018-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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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题:扣划公积金账户余额清收不良

编辑:赵宏程


        温州分行1户信用类个人综合消费贷款,2017年1月贷款开始逾欠,通过诉讼调解方式均未能实现清收。借款人原身份为公务员,因涉及多起债务纠纷,于2017年10月被所在单位开除,借款人配偶亦失业,均处于失联状态。借款人夫妻名下可查询到财产仅1套房产且已抵押他行(处置后预计无剩余价值),同时该借款人除我行贷款外,在乐清农商银行、乐清联合村镇银行、宁波银行、温州银行均有负债,且有多笔信用卡透支,已丧失实质偿债能力。我行借款为信用贷款,无抵押物,也为查封到其他有效资产,清收处置陷入僵局。
        在诉讼过程中,分行查询到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立即申请查封。在我行提出扣划申请时,最初经办法官并未认可,法官认为“公积金余额暂时不能扣划,需等借款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扣划后能全额还清借款人名下所有债务方可”。分行并未因此放弃,持续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商,最终查封并扣划公积金账户,我行作为唯一债权人于2018年6月15日成功领取公积金账户执行款19.45万元,归还不良贷款本金。

         法律分析:

         公积金能否被法院强制执行一直是司法界争论的热点问题,全国法院至今都未形成统一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执行人在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的住房公积金为个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另一种意见认为,一般不可以强制执行,只有待条件成就后方可执行。从最高人民法院处理相关案件的做法看,在个案中也没有明确可以强制执行,但也未明确禁止。在(2012)执他字第5号对山东高院的请示答复中认为:“住房公积金问题复杂,涉及民生,政策性强。在法律、法规未作进一步的明确规定之前,关于住房公积金的执行问题,执行法院应确保住房公积金,对涉案当事人的基本住房保障功能,在充分调研研究的基础上,本着审慎的原则,依法妥善处理。”部分地方法院对住房公积金的执行问题进行了探索,也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比如2012年,江西省万载县法院在有关部门配合下,扣划了21名被执行人在住房公积金中心的住房补贴金,顺利执结了21件金融借贷案件。部分地方法院已将公积金强制执行予以制度化,如重庆(楼盘)高院和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2年联合下发了渝高法(2012)137号《关于建立协作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明确了法院可以依据该意见的要求,查询、冻结、扣划住房公积金,并详细规定了法院应当如何对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采取执行措施。
        根据最高院批复精神,并借鉴各地的经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偿还贷款本息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规定,可以得出结论:只要执行不会影响保证住房公积金这项政策专项资金的稳定和规模立法目的,不会影响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正常运转,就可以对住房公积金采取冻结、划拨等强制措施。

        案例启示

        1.我行信用贷准入客群主要为缴存公积金的企事业单位正式员工,该部分客群公积金账户上或多或少会存有余额,而公积金账户余额只有在购房、支付房租、退休等特定情形下才能提取,因此该部分资金就成为我行明确的可追索的处置来源。
        2.虽然各地法院可能对公积金账户余额扣划会有不同的处置态度,但坚决不能放弃该清收渠道。若能与法院沟通协商达成共识,将取得良好的清收效果,我行即可作为唯一受益人领取全部账户执行款。
        3.不良处置道路漫长而崎岖,唯有做到“洞察先机快准狠”,才能最大限度减少我行信贷资产损失。此次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成功扣划,为我行不良贷款增添了一条富有成效的处置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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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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