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钱庄是民间对从事地下非法金融业务的一类组织的俗称,是指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跨境汇款、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等活动,根据1998年6月30日国务院颁布施行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3条规定:“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融资担保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因此,地下钱庄属非法金融机构。
地下钱庄虽然五花八门,但主要分为汇兑型钱庄与转账型钱庄两类。
一、汇兑型地下钱庄。主要进行买卖外汇、跨境汇款以及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转账型地下钱庄。主要从事吸收公众存款、借贷拆借、高利转贷及典当、私募基金等非法金融活动。
三、其他。随着互联网支付的快速发展,地下钱庄交易更多转向了网络交易,通过第三方支付企业开设“虛拟账户"成为近年非法资金流转的新途
径。
一是助长贪污、走私、贩毒、逃骗税、涉赌、诈骗、恐怖融资等上游犯罪
二是破坏金融市场秩序,危害金融安全与稳定。
三是造成经济金融统计失真,影响经济决策和政策制定。
刑事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ニ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行政处罚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