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学法

用户4978708
创建于2023-03-30
阅读 313
收藏TA

需扫码在手机上打开
文章后点击更新提醒

一、典型案例


(一)案件经过


涉案项目为“沁水县县乡医疗机构一体化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人为沁水县人民医院,采购代理机构为山西省招标有限公司。


2020年6月18日,沁水县人民医院委托山西省招标有限公司在山西省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晋城市)、山西新点招投标交易平台上就涉案项目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中载有以下内容:“本次招标为全流程线上招标项目,投标单位须入驻山西省投标人主体库并办理山西CA后,即可在规定时间内在线报名、获取招标文件,在线报名和获取招标文件不设任何资格限制。”


2020年6月28日,山西众华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华佳公司”)对涉案项目提出质疑,但采购代理机构以该项目非政府采购项目拒收质疑函。


2020年7月21日,众华佳公司向沁水县财政局就涉案项目提交投诉书。沁水县财政局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作出沁财裁决字〔2020〕1号投诉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1号投诉处理决定”),以涉案项目未在该局采购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不属于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项目,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为由,驳回众华佳公司的投诉。


众华佳公司不服1号投诉处理决定书,于2020年10月14日向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法院审理


一审: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2020〕晋0522行初80号


一审法院认为:

首先,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本案中,沁水县人民医院的招标项目系经沁水县发展和改革局、沁水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审批的项目,涉案项目未使用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使用的全部是自筹资金,并且未在沁水县财政局办理登记备案,因此不属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项目。

其次,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本案中,众华佳公司在案涉招标活动中,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名并获取招标文件,更未参与采购活动,依法不属于质疑供应商。沁水县财政局以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为由,驳回众华佳公司的投诉并无不当。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众华佳公司要求撤销沁水县财政局作出的1号投诉处理决定书的理由不成立,据此判决驳回了众华佳公司的诉讼请求。


众华佳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晋05行终11号


二审法院不同意一审法院的观点,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国家卫生计生委2015年3月24日发布的《公立医院预决算报告制度暂行规定》第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立医院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实施办法》第三条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可见,国家要求公立医院严格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要求医院推行全面预算管理,旨在弥补当前公立医院存在预算管理体系不健全、预算编制流程不规范的问题。本案中,沁水县人民医院在进行涉案项目的招标采购过程中未进行备案登记,未纳入预算申报管理,已违反了上述规定。对此,沁水县财政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对沁水县人民医院的采购活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因此,该局以“案涉招标项目未在沁水县财政局采购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应不属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项目”为由对众华佳公司的投诉请求不予受理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二审法院以一审法院对涉案项目是否属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项目的事实认定错误,判决驳回众华佳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当应予纠正为由,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一并撤销1号投诉处理决定,并要求沁水县财政局于法定期限内对众华佳公司的投诉重新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二、以案学法

焦点:是否属政府采购

分歧:财政性资金or非财政性自筹资金

  • 法律条款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解读:

界定政府采购的范围有四个重要因素:采购主体、资金来源、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其中,就资金来源,《政府采购法》界定为“财政性资金”。


  • 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在第二条第一款中,进一步对“财政性资金”进行了解释,明确了该资金所指向的是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所以问题关键在于:事业单位的所有收入是否均属于预算内资金收入?


  • 法律条款

2015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实施,政府的全部收支均需纳入预算管理的制度全面建立(《预算法》第四条第二款)。虽然该法中未明确提及事业单位,但是明确提出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预算法》第八条)。在财政部根据《预算法》制定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中,则进一步明确了无论是行政单位还是事业单位,其各项收支均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财库函〔2021〕6号(文后附)  中也明确答复了作为事业单位的公益性医院所有收入均应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属“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在本典型案件中,沁水县人民医院作为一级事业单位,其包括所谓“自筹资金”在内的所有收入均应属于预算收入,使用该“自筹资金”实施的采购活动亦属于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管。而这也是该案二审法院作出判决的主要依据。

同时,还应予以注意的是,“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中的“纳入”所指的是应然纳入而非实然纳入。因为一方面,《预算法》中关于政府预算及预算管理的规定,并非以预算单位是否实际纳入来判断是否构成预算。另一方面,如果以采购资金是否实际纳入预算管理作为是否政府采购活动的判断标准,则极易导致为规避政府采购监管而故意改变资金属性的情况发生,不仅损害了政府采购的监管秩序,而且破坏了我国的预算管理制度。(完)



附: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584号建议的答复    财库函〔2021〕6号 


关礼等9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公益性医院政府采购监管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并商国家卫生健康委,现答复如下: 


关于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概念问题。《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此已作了明确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按照《预算法》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管理,包括公益性医院在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都应当按照《预算法》规定,将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预算。公益性医院的财政补助收入以及事业收入、经营性收入和其他收入等“自有资金”,均应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公益性医院凡使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无论资金来源,都应当执行政府采购规定。一些地方公益性医院在执行中未将使用“自有资金”的采购纳入政府采购范畴,是对政策口径理解不准确不到位,属于法律法规执行层面的问题。各地应加强对公益性医院的政策宣传和指导,督促公益性医院在部门预算编制环节“应编尽编”,从源头上加以规范,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关于政府采购信息公开问题。为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促进优化营商环境,财政部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2015年印发了《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各预算单位依法公开采购公告、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以及采购结果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2019年修订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的部门规章,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2020年,印发了《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要求预算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格式编制发布各项政府采购信息,解决各地各部门信息公开不够、公开程度不一等问题。同时,印发《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分步推进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目前,中央和省级预算单位已全面实施,2022年1月1日起省级以下各级预算单位将开始实施,实现政府采购意向在全国范围的全面公开。下一步,财政部将结合《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制度的修订,增加采购意向公开等透明度规定,督促各地落实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规定,进一步促进“阳光采购”。 


关于加强公益性医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问题。近年来,国家卫生健康委采取多项措施,加强公益性医院政府采购监管。一是制定加强采购管理工作方案,通过采取政府采购管理、经济管理、预算管理等综合举措,明确具体任务措施,推动建立政府采购监管工作长效机制。二是2020年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在卫生健康系统开展三年专项行动,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主体责任,从严格依法采购、严格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等十方面全面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三是持续督促各地公益性医院所有涉及采购的项目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同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开展各地各单位现场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问题实行挂牌督办、限时整改。四是突出重点,开展大型医院巡查。针对行风问题高发、机制建设薄弱的重点区域,2019年组织开展了新一轮大型医院巡查工作,要求医院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严格财务管理。下一步,财政部将督促指导各地财政部门加强对公益性医院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公益性医院政府采购业务培训,依法处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规范化管理水平。国家卫生健康委也将继续利用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大型医院巡查等多种手段,督促医疗机构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国库司 010-68552389


财政部 

2021年6月23日

阅读 313
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