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新城区教育局关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研究、使用的精神,自觉维护祖国语言的纯洁和健康,使普通话成为教学语言和校园语言,推进园所语言文化建设,提高师幼的素质修养,现结合我园实际情况,制订新城区第十六幼儿园语言文字使用规化管理制度。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标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二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六条
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话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三十七条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有条件的应当采取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小学高年级或者中学设汉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五)《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推广普通话,方便你我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