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党乡持续打击露天焚烧违法行为

创建于2023-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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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3日上午10点左右,都党乡秸秆禁烧巡逻组在巡查中发现霍某某(男,都党乡中莲花人)为耕种方便,使用明火焚烧秸秆。根据法律规定及违法事实,派出所依法对其进行训诫和罚款。

      天干物燥,风大易燃,燃烧秸秆,不仅污染环境,而且可能给大家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请各村村民引以为戒,文明耕种,禁止焚烧秸秆!近期以来,乡党委政府和各村加大了禁烧防火工作的督察力度,如再发现类似事件,将依法严惩不贷!

凡焚烧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

●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

●阻碍执法检查,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对因秸秆焚烧及其他方式造成环境污染、火灾事故或导致重大财产损失、人身伤亡的,以纵火罪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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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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