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章我来读】第4期《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章 第4、5、6、7、8、9条

江西蓝天路之友
创建于2023-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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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章是党的根本制度,是从严治党的总依据和总遵循,通过党章学习使全体党员自觉尊崇党章,模范践行党章,忠诚捍卫党章,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把学习二十大报告与研读党章结合起来,用党的二十大提出的新思想、新理论、新观点、新论断武装全体党员思想,统一党员行动。江西蓝天路之友环卫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党支部于2023年初开展“党章我来读”朗读活动,由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对党章逐字逐句朗读,展现党员“学习二十大,建功新时代”的精神风貌。

      本次为江西蓝天路之友公司党支部“党章我来读”第四期。

朗读作品:《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章

江西蓝天路之友环卫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党支部 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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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读者:龚晔璐

第一章 党员

        第四条 

      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第五条 

      发展党员,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

      申请入党的人,要填写入党志愿书,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要经过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并且经过预备期的考察,才能成为正式党员。

      介绍人要认真了解申请人的思想、品质、经历和工作表现,向他解释党的纲领和党的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并向党组织作出负责的报告。

      党的支部委员会对申请入党的人,要注意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进行严格的审查,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上级党组织在批准申请人入党以前,要派人同他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他提高对党的认识。

      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第六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誓词如下:

      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第七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党组织对预备党员应当认真教育和考察。

      预备党员的义务同正式党员一样。预备党员的权利,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也同正式党员一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的支部应当及时讨论他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预备期,但不能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八条 

      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第九条 

      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劝党员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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