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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激励和教育引导员工忠于职守,履职担当,保证各单位、部门及其员工正常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能,明确员工奖励和惩处工作的依据、标准和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运营管理公司全体员工(不包括劳务派遣、劳务外包人员,以上人员奖惩由派遣或外包公司负责)。
第三条员工奖惩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有功必奖,有过必惩的原则。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惩处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和法规,严守劳动纪律,谨守职业道德及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了鼓励激励和教育引导员工忠于职守,履职担当,保证各单位、部门及其员工正常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能,明确员工奖励和惩处工作的依据、标准和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运营管理公司全体员工(不包括劳务派遣、劳务外包人员,以上人员奖惩由派遣或外包公司负责)。
第三条员工奖惩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有功必奖,有过必惩的原则。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惩处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和法规,严守劳动纪律,谨守职业道德及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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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奖励
第五条奖励范围
对于有下列事迹和表现之一的,应给予奖励:
(一) 适应工作需要,在特定领域、特定专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
(二) 专项活动或比赛中表现突出,获得运营管理公司及以上管理单位书面表彰、取得前3名或三等奖以上的;
(三) 工作业绩突出获得运营管理公司及以上管理单位书面表彰的;
(四) 采取有效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消除或降低不良影响,表现突出的;
(五) 树立单位良好形象,弘扬正能量方面受到省部级及以上官方媒体表扬的;
(六) 制止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保护国有资产、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
(七) 科研创新、改进技术、优化流程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在节约成本、提质增效等方面效果明显,可考量、可持续,做出重大贡献的;
(八) 其他应奖励的情形。
第六条奖励的方式及使用情形
奖励分为: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一次性奖金、提升薪级、调整重用等5种。各种奖励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同时使用。
(一) 通报表扬
属于第五条奖励范围(二)-(七)种情形之一的均可给予通报表扬。
(二) 授予荣誉称号
属于第五条奖励范围第(二)、(三)、(四)、(五)、
(六)、(七)情形之一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授予先进个人、先进工作者、优秀团员、优秀党员、专业能手(标兵)或专项工作先进等荣誉称号:
(三) 一次性奖金
属于第五条奖励范围第(一)、(二)、(三)、(四)、
(五)、(六)、(七)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给予一次性现金奖励。
综合性奖励原则不超过1000元/人次;专项奖励原则不超过800元/人次;属于奖励范围第(六)、(七)情形的,根据实际情况会议研究确定。
(四) 提升薪级
属于第五条奖励范围第(六)、(七)情形之一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使用。
(五) 调整重用
属于第五条奖励范围第(六)、(七)情形之一的,结合本人综合情况,可酌情使用。
第七条奖励规定
(一) 员工奖励事迹应真实,材料齐全,及时装入个人档案;
(二) 员工奖励应打破平均主义,克服论资排辈;
(三) 员工因同一事项获得两种及以上需要奖励的事项时,按照最高奖项执行;
(四) 两人或若干员工因同一事项受奖励时,应根据各自贡献大小,分别给予奖励;
(五) 在办理奖励过程中或奖励颁布后,如发现主要事迹虚假、失实,由审批单位办理撤销手续并追回奖金,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或责任者给予必要的惩处。
第八条奖励程序
(一) 运营管理公司、路段分公司奖励工作按员工管理权限实施;
(二) 对员工实施奖励由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牵头会相关业务部门意见,提交会议研究决定;
(三) 各单位对员工提升薪级需事先向运营管理公司报备;
(四) 调整重用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办理;
(五) 上级管理单位对员工奖励另有规定的,按要求办理。
第五条奖励范围
对于有下列事迹和表现之一的,应给予奖励:
(一) 适应工作需要,在特定领域、特定专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
(二) 专项活动或比赛中表现突出,获得运营管理公司及以上管理单位书面表彰、取得前3名或三等奖以上的;
(三) 工作业绩突出获得运营管理公司及以上管理单位书面表彰的;
(四) 采取有效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消除或降低不良影响,表现突出的;
(五) 树立单位良好形象,弘扬正能量方面受到省部级及以上官方媒体表扬的;
(六) 制止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保护国有资产、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
(七) 科研创新、改进技术、优化流程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在节约成本、提质增效等方面效果明显,可考量、可持续,做出重大贡献的;
(八) 其他应奖励的情形。
第六条奖励的方式及使用情形
奖励分为: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一次性奖金、提升薪级、调整重用等5种。各种奖励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同时使用。
(一) 通报表扬
属于第五条奖励范围(二)-(七)种情形之一的均可给予通报表扬。
(二) 授予荣誉称号
属于第五条奖励范围第(二)、(三)、(四)、(五)、
(六)、(七)情形之一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授予先进个人、先进工作者、优秀团员、优秀党员、专业能手(标兵)或专项工作先进等荣誉称号:
(三) 一次性奖金
属于第五条奖励范围第(一)、(二)、(三)、(四)、
(五)、(六)、(七)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给予一次性现金奖励。
综合性奖励原则不超过1000元/人次;专项奖励原则不超过800元/人次;属于奖励范围第(六)、(七)情形的,根据实际情况会议研究确定。
(四) 提升薪级
属于第五条奖励范围第(六)、(七)情形之一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使用。
(五) 调整重用
属于第五条奖励范围第(六)、(七)情形之一的,结合本人综合情况,可酌情使用。
第七条奖励规定
(一) 员工奖励事迹应真实,材料齐全,及时装入个人档案;
(二) 员工奖励应打破平均主义,克服论资排辈;
(三) 员工因同一事项获得两种及以上需要奖励的事项时,按照最高奖项执行;
(四) 两人或若干员工因同一事项受奖励时,应根据各自贡献大小,分别给予奖励;
(五) 在办理奖励过程中或奖励颁布后,如发现主要事迹虚假、失实,由审批单位办理撤销手续并追回奖金,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或责任者给予必要的惩处。
第八条奖励程序
(一) 运营管理公司、路段分公司奖励工作按员工管理权限实施;
(二) 对员工实施奖励由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牵头会相关业务部门意见,提交会议研究决定;
(三) 各单位对员工提升薪级需事先向运营管理公司报备;
(四) 调整重用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办理;
(五) 上级管理单位对员工奖励另有规定的,按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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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惩处
第九条惩处的类别及期限
(一) 惩处分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关系7种。
(二) 期限规定:
1 .通报批评为即时性惩处,无惩处期;
2. 警告惩处期为6个月;
3. 记过惩处期为12个月;
4. 记大过惩处期为18个月;
5. 降级惩处期为24个月;
6. 撤职惩处期为24个月。
第十条惩处的权限
员工的惩处按照“谁主管谁惩处”的原则由各级单位按照员工管理权限决定;解除劳动关系需报备运营管理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十一条惩处范围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惩处:
(一)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1. 迟到、早退、旷工的;
2 .违反请销假规定的;
3. 工作期间擅自离岗、脱岗、私自换岗的;
4. 违反着装规定的;
5.违反员工宿舍作息制度的;
6.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7. 其他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二) 失职行为
1.未按要求及时报送信息,造成影响的;
2. 工作不认真,对整体工作开展造成影响的;
3. 有责任性投诉的;
4. 紧急情况下,无故未及时到达现场的;
5. 不服从管理,对单位工作正常开展造成影响的;
6. 重大事项隐瞒不报,造成影响的;
7. 失职或过失给单位造成损失的;
8.其他失职行为。
(三) 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1.故意破坏单位计算机信息资料、网络安全的;
2.违反单位保密制度,窃密,给单位造成损失的;
3.违反单位“印、信、证、照”管理规定,给单位造成损失
4.玩忽职守,违反安全规定,给单位造成损失的;
5.提供虚假证书或证明,获取利益的;参与或教唆他人赌博、吸毒、酗酒、打架、斗殴或非法借贷,对单位造成影响的;
6. 传播不实信息,对单位或个人造成影响的;
7. 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贪污受贿的;
8.包庇他人违纪违规行为的;
9.授意他人违反规章制度,谋取私利的;
10.违反《信访条例》相关规定,在上访过程中闹访、缠访的;
11.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
12.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惩处的情形
(一)通报批评
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
1. 一月内迟到、早退3次以上5次以内(含5次)或旷工半天的;
2.未按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的;
3. 工作期间擅自离岗、脱岗或未履行审批程序私自换岗的;
4. 无故不参加单位会议、集体活动、员工培训的;
5. 不按规定着装,违反仪容风纪要求的;
6. 发生紧急情况,未及时到达现场,且无正当理由的;
7. 值班期间未认真审核,造成重要信息报送差误或信息迟报、漏报、瞒报,但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8. 工作不认真,上报数字经常出现错误,影响整体工作开展的;
9. 经调查核实,对违规、违纪行为不制止、不指正,造成损失,情节较轻的;
10. 有责任性投诉,但未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11. 失职或过失给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或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的非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
12.其他应给予通报批评的行为。
(二)警告
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
1. 一月内迟到、早退5次以上或累计旷工1天的;
2. 提供虚假证明,故意请休假的;
3.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4. 在单位无理取闹,扰乱正常办公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
5. 违反《信访条例》相关规定,在上访过程中闹访、缠访,造成不良影响的;
6. 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
7. 值班期间,未按信息报送要求及时报送信息,造成信息误报、漏报、瞒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8. 有责任性投诉,对单位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9. 未经允许,私自驾驶单位车辆的;
10. 不遵守宿舍作息时间及门卫制度,以及未经允许留宿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11. 包庇他人违纪违规行为的;
12. 失职或过失给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或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的直接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
13. 一年内被通报批评3次及以上的;
14.其他应当给予警告的行为。
(三)记过
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
1.一月内累计旷工2天的;
2. 上班(值班)期间离岗、脱岗,未经审批换岗,造成较大影响的;
3. 在单位无理取闹,扰乱正常办公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4. 违反《信访条例》相关规定,在上访过程中闹访、缠访,造成恶劣影响的;
5. 诬告陷害,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6.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调动,超过调令规定的报到期限未
报到的;
7. 拒不执行、擅自改变上级决定和工作部署,造成工作贻误的;不服从管理,对单位工作正常开展造成一定影响的;
8. 工作失职,违反安全操作规定,造成一定损失的;
9. 发生重大事项隐瞒不报,造成较大影响的;
10. 失职或过失给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或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及以上的非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
11. -年内被警告2次及以上的;
12.其他应当给予记过的行为。
(四)记大过
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记大过:
1. 一月内连续旷工2天或累计旷工3天以上5天以内(含5天)的;
2. 以请假为由外出工作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
3. 玩忽职守,违反规定,造成责任事故,后果轻微的;
4. 授意他人违反规章制度,谋取私利的;
5. 不通过正常反映渠道,利用网络等媒体传播不实信息,对单位或个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6. 诬告陷害,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造成恶劣影响的;
7. 故意破坏单位计算机信息资料、危害网络安全的;
8. 违反单位保密制度,窃密,给单位造成一定损失的;
9. 失职或过失给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直接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
10. 一年内被记过2次及以上的;
11.其他应当给予记大过的行为。
(五)降级
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降级:
1.散布不当言论,影响较大较恶劣的;
2. 拒不执行单位制度或重大决策部署情节较重的;
3. 拒不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或伪造篡改个人档案情节严重的;
4.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拒不执行、擅自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5.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或者其他利益情节较重的;
6.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情节较重的;
7. 违反规定设定、发放薪酬或者津贴、补贴、奖金情节较重的;
8. 违背公序良俗,参与支持迷信,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较重的;
9. 贪污受贿,情节较重的;
10. 其他应当给予降级的行为。
(六) 撤职
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撤职:
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
2. 玩忽职守或工作失职给单位或社会造成重大损失的;
3.贪污受贿情节严重的;
4.应受降级处分情形中情节严重的;
5.其他重大违纪违规情形应当给予撤职的。
(七) 解除劳动关系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除劳动关系:
1.一年内连续旷工5天以上(含5天)或全年累计旷工10天以上(含10天)的;
2. 不服从管理,严重影响单位工作正常开展的;
3. 违反单位保密制度,窃密,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4. 违反单位“印、信、证、照”管理规定,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或违法犯罪的;利用单位名义在外招摇撞骗,严重损害单位名誉的;
5. 不通过正常反映渠道,利用网络等媒体传播不实信息,对单位或个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6. 玩忽职守,违反规定,造成责任事故,后果严重的;
7. 恶意攻击单位网络运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8.提供与录用有关的虚假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8. 参与或教唆他人赌博、吸毒、酗酒、打架、斗殴或非法借贷,对单位造成恶劣影响的;
9. 记大过期间再一次发生任意类别惩处情形的或累计记大过处分两次的;
10. 故意给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直接责任人;
12.受到撤职处分中情节严重的;
13.其他应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
第十三条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对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员工,所在单位按照管理权限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结合该员工日常表现、认定事实的主客观因素及对单位的影响程度等,决定惩处类别,直至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四条惩处的规定
(一) 惩处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规、手续完备、材料齐全,并给当事人申辩的权利;
(二) 在受惩处期间,员工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工资;
(三) 员工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惩处的行为,执行应受到惩处中最高一级的惩处;
(四) 员工在受惩处期间受到新的惩处的,其惩处期为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惩处期限之和;
(五) 两名或若干员工共同违规违纪,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惩处;
(六) 员工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不得因受到惩处,而免除承担赔偿责任;
(七) 受到通报批评的人员,可以责令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检查。
第十五条惩处的标准
惩处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具体标准为:
(一) 受通报批评的员工,扣1个月绩效工资;
(二) 受警告惩处的员工,扣3个月绩效工资;
(三) 受记过惩处的员工,扣3个月绩效工资和1个季度的季度绩效工资;
(四) 受记大过惩处的员工,扣6个月绩效工资和2个季度绩效工资;
(五) 受到降级和撤职处分的员工,按降级或撤职后相应岗位级别确定工资档次。
第十六条惩处的决定
(一)惩处决定的时限
对员工作出惩处决定自开始调查之日起不得超过2个月,情形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经单位相关会议批准后,可以
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5个月。
(二)惩处的程序
1.所在单位(部门)向被调查人及其他知情人了解情况,初步调查需要处理的事项,收集、查证有关证据并形成书面调查材料,按照管理权限,提交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将相关资料提交单位相关会议讨论决定;
2.惩处决定自做出之日生效,惩处期限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惩处决定应送达员工本人。
第十七条惩处的解除
惩处期满后,受惩处人可以申请解除惩处。在受惩处期间,工作积极、表现突出的,经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可以提前解除惩处,但提前解除惩处时限不得超过所决定惩处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降级、撤职惩处期期满后,在重新确定其岗位或者重新套改工资之前,继续执行降级后的岗位级别或档次。
第十八条惩处的申诉
(一) 受惩处者如对认定的事实不服或对惩处决定不服,在收到惩处决定之日起15天内,可向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对因被解除劳动关系不服的,可依法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 如查证的予以惩处的事实确与实际不符,用人单位及
有关部门应予以复核、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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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奖惩办法(试行)
第四章 奖惩费用管理
第十九条各路段分公司、本部各部门奖惩费用在工资总额中列支。各单位要建立奖惩费用台账,运营管理公司将不定期对奖惩费用台账进行检查,如有弄虚作假者将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为准。对于奖惩事项有特别规定的,从特别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运营管理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2年3月2日起实施。
第九条惩处的类别及期限
(一) 惩处分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关系7种。
(二) 期限规定:
1 .通报批评为即时性惩处,无惩处期;
2. 警告惩处期为6个月;
3. 记过惩处期为12个月;
4. 记大过惩处期为18个月;
5. 降级惩处期为24个月;
6. 撤职惩处期为24个月。
第十条惩处的权限
员工的惩处按照“谁主管谁惩处”的原则由各级单位按照员工管理权限决定;解除劳动关系需报备运营管理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十一条惩处范围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惩处:
(一)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1. 迟到、早退、旷工的;
2 .违反请销假规定的;
3. 工作期间擅自离岗、脱岗、私自换岗的;
4. 违反着装规定的;
5.违反员工宿舍作息制度的;
6.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7. 其他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二) 失职行为
1.未按要求及时报送信息,造成影响的;
2. 工作不认真,对整体工作开展造成影响的;
3. 有责任性投诉的;
4. 紧急情况下,无故未及时到达现场的;
5. 不服从管理,对单位工作正常开展造成影响的;
6. 重大事项隐瞒不报,造成影响的;
7. 失职或过失给单位造成损失的;
8.其他失职行为。
(三) 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1.故意破坏单位计算机信息资料、网络安全的;
2.违反单位保密制度,窃密,给单位造成损失的;
3.违反单位“印、信、证、照”管理规定,给单位造成损失
4.玩忽职守,违反安全规定,给单位造成损失的;
5.提供虚假证书或证明,获取利益的;参与或教唆他人赌博、吸毒、酗酒、打架、斗殴或非法借贷,对单位造成影响的;
6. 传播不实信息,对单位或个人造成影响的;
7. 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贪污受贿的;
8.包庇他人违纪违规行为的;
9.授意他人违反规章制度,谋取私利的;
10.违反《信访条例》相关规定,在上访过程中闹访、缠访的;
11.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
12.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惩处的情形
(一)通报批评
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
1. 一月内迟到、早退3次以上5次以内(含5次)或旷工半天的;
2.未按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的;
3. 工作期间擅自离岗、脱岗或未履行审批程序私自换岗的;
4. 无故不参加单位会议、集体活动、员工培训的;
5. 不按规定着装,违反仪容风纪要求的;
6. 发生紧急情况,未及时到达现场,且无正当理由的;
7. 值班期间未认真审核,造成重要信息报送差误或信息迟报、漏报、瞒报,但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8. 工作不认真,上报数字经常出现错误,影响整体工作开展的;
9. 经调查核实,对违规、违纪行为不制止、不指正,造成损失,情节较轻的;
10. 有责任性投诉,但未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11. 失职或过失给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或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的非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
12.其他应给予通报批评的行为。
(二)警告
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
1. 一月内迟到、早退5次以上或累计旷工1天的;
2. 提供虚假证明,故意请休假的;
3.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4. 在单位无理取闹,扰乱正常办公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
5. 违反《信访条例》相关规定,在上访过程中闹访、缠访,造成不良影响的;
6. 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
7. 值班期间,未按信息报送要求及时报送信息,造成信息误报、漏报、瞒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8. 有责任性投诉,对单位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9. 未经允许,私自驾驶单位车辆的;
10. 不遵守宿舍作息时间及门卫制度,以及未经允许留宿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11. 包庇他人违纪违规行为的;
12. 失职或过失给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或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的直接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
13. 一年内被通报批评3次及以上的;
14.其他应当给予警告的行为。
(三)记过
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
1.一月内累计旷工2天的;
2. 上班(值班)期间离岗、脱岗,未经审批换岗,造成较大影响的;
3. 在单位无理取闹,扰乱正常办公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4. 违反《信访条例》相关规定,在上访过程中闹访、缠访,造成恶劣影响的;
5. 诬告陷害,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6.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调动,超过调令规定的报到期限未
报到的;
7. 拒不执行、擅自改变上级决定和工作部署,造成工作贻误的;不服从管理,对单位工作正常开展造成一定影响的;
8. 工作失职,违反安全操作规定,造成一定损失的;
9. 发生重大事项隐瞒不报,造成较大影响的;
10. 失职或过失给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或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及以上的非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
11. -年内被警告2次及以上的;
12.其他应当给予记过的行为。
(四)记大过
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记大过:
1. 一月内连续旷工2天或累计旷工3天以上5天以内(含5天)的;
2. 以请假为由外出工作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
3. 玩忽职守,违反规定,造成责任事故,后果轻微的;
4. 授意他人违反规章制度,谋取私利的;
5. 不通过正常反映渠道,利用网络等媒体传播不实信息,对单位或个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6. 诬告陷害,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造成恶劣影响的;
7. 故意破坏单位计算机信息资料、危害网络安全的;
8. 违反单位保密制度,窃密,给单位造成一定损失的;
9. 失职或过失给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直接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
10. 一年内被记过2次及以上的;
11.其他应当给予记大过的行为。
(五)降级
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降级:
1.散布不当言论,影响较大较恶劣的;
2. 拒不执行单位制度或重大决策部署情节较重的;
3. 拒不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或伪造篡改个人档案情节严重的;
4.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拒不执行、擅自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5.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或者其他利益情节较重的;
6.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情节较重的;
7. 违反规定设定、发放薪酬或者津贴、补贴、奖金情节较重的;
8. 违背公序良俗,参与支持迷信,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较重的;
9. 贪污受贿,情节较重的;
10. 其他应当给予降级的行为。
(六) 撤职
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撤职:
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
2. 玩忽职守或工作失职给单位或社会造成重大损失的;
3.贪污受贿情节严重的;
4.应受降级处分情形中情节严重的;
5.其他重大违纪违规情形应当给予撤职的。
(七) 解除劳动关系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除劳动关系:
1.一年内连续旷工5天以上(含5天)或全年累计旷工10天以上(含10天)的;
2. 不服从管理,严重影响单位工作正常开展的;
3. 违反单位保密制度,窃密,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4. 违反单位“印、信、证、照”管理规定,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或违法犯罪的;利用单位名义在外招摇撞骗,严重损害单位名誉的;
5. 不通过正常反映渠道,利用网络等媒体传播不实信息,对单位或个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6. 玩忽职守,违反规定,造成责任事故,后果严重的;
7. 恶意攻击单位网络运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8.提供与录用有关的虚假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8. 参与或教唆他人赌博、吸毒、酗酒、打架、斗殴或非法借贷,对单位造成恶劣影响的;
9. 记大过期间再一次发生任意类别惩处情形的或累计记大过处分两次的;
10. 故意给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直接责任人;
12.受到撤职处分中情节严重的;
13.其他应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
第十三条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对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员工,所在单位按照管理权限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结合该员工日常表现、认定事实的主客观因素及对单位的影响程度等,决定惩处类别,直至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四条惩处的规定
(一) 惩处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规、手续完备、材料齐全,并给当事人申辩的权利;
(二) 在受惩处期间,员工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工资;
(三) 员工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惩处的行为,执行应受到惩处中最高一级的惩处;
(四) 员工在受惩处期间受到新的惩处的,其惩处期为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惩处期限之和;
(五) 两名或若干员工共同违规违纪,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惩处;
(六) 员工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不得因受到惩处,而免除承担赔偿责任;
(七) 受到通报批评的人员,可以责令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检查。
第十五条惩处的标准
惩处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具体标准为:
(一) 受通报批评的员工,扣1个月绩效工资;
(二) 受警告惩处的员工,扣3个月绩效工资;
(三) 受记过惩处的员工,扣3个月绩效工资和1个季度的季度绩效工资;
(四) 受记大过惩处的员工,扣6个月绩效工资和2个季度绩效工资;
(五) 受到降级和撤职处分的员工,按降级或撤职后相应岗位级别确定工资档次。
第十六条惩处的决定
(一)惩处决定的时限
对员工作出惩处决定自开始调查之日起不得超过2个月,情形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经单位相关会议批准后,可以
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5个月。
(二)惩处的程序
1.所在单位(部门)向被调查人及其他知情人了解情况,初步调查需要处理的事项,收集、查证有关证据并形成书面调查材料,按照管理权限,提交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将相关资料提交单位相关会议讨论决定;
2.惩处决定自做出之日生效,惩处期限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惩处决定应送达员工本人。
第十七条惩处的解除
惩处期满后,受惩处人可以申请解除惩处。在受惩处期间,工作积极、表现突出的,经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可以提前解除惩处,但提前解除惩处时限不得超过所决定惩处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降级、撤职惩处期期满后,在重新确定其岗位或者重新套改工资之前,继续执行降级后的岗位级别或档次。
第十八条惩处的申诉
(一) 受惩处者如对认定的事实不服或对惩处决定不服,在收到惩处决定之日起15天内,可向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对因被解除劳动关系不服的,可依法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 如查证的予以惩处的事实确与实际不符,用人单位及
有关部门应予以复核、纠正。
陕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运营管理分公司
员工奖惩办法(试行)
第四章 奖惩费用管理
第十九条各路段分公司、本部各部门奖惩费用在工资总额中列支。各单位要建立奖惩费用台账,运营管理公司将不定期对奖惩费用台账进行检查,如有弄虚作假者将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为准。对于奖惩事项有特别规定的,从特别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运营管理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2年3月2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