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银保监会下发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立即开展增额终身寿险产品专项风险排查工作,排查重点包括 但不限于增额比例超过产品定价利率、利润测试的投资收益 假设超过公司近 5 年平均投资收益率水平、产品定价的附加费用率假设明显低于实际销售费用等。
对于购买过或即将购买保险的普通客户来说,可能不太明白银保监会这则通知的意义,对于其中过于专业的词汇也很难理解。那么,到底什么是增额终身寿险?什么是产品定价利率?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率到底是什么水平?今天,我们和大家一起学习下增额终身寿险的定价原理,以及保险公司是如何做投资的。
一、什么是增额终身寿险
顾名思义,增额代表保额的增长,增额终身寿险就是一种保额会不断增加的终身寿险。通常保险合同中会约定:产品的基础保额会根据一定比例递增,同时保单的现金价值也会随之增长。目前市场上大部分增额终身寿产品都会在条款中列明:本合同当年度有效保额等于本合同上一个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1+X%)。
二、增额终身寿险的定价原理
我们可以从保险精算的角度去理解不同的公司间对于约定条款和保额基本相似的产品会出现一定的保费差异。这与保险公司投资运作密不可分。保险公司通过卖出保险产品获得保费收入,作为在保险期内投资运作资金来源,并在保险合同到期后履行对投保人赔付约定。卖出保险是当下行为,而投资和赔付是未来行为,当下产品价格设定要基于对未来投资和赔付行为的估计,这就需要保险精算支持。
中国保险产品的定价采取“三元素定价法”,即某只产品的价格等于未来赔付金额(赔付金额×预定发生率)的折现(预定利率)扣除预定附加费用率。由此可知,在保险产品定价过程中会有三大预先设定好的条件假设:
①预定发生率:代表了风险发生的概率;
②预定附加费用率:代表保险公司运营费用成本占比;
③预定利率:代表了保费的无风险收益率。
保障相同、条款相同的产品,不同保险公司收取的保费差异主要是由于产品定价时使用的三个条件假设的差异。对于增额终身寿产品定价假设而言,首先,目前市场上主流的增额终身寿产品主要根据监管规则设定的顶格 3.5%设定预定利率,例如上面举例说明的两款产品,预定利率均为 3.5%;其次,由于大部分增额终身寿险只在保单生效初期提供少许的身故风险保额,因此预定发生率的区别对于产品定价不具有决定性的影响;所以对产品定价产生决定性影响的大概率就是“预定附加费用率”了。
一般来说,产品定价时使用的预定附加费用率低,产品的定价就越低,客户所交纳的保费也越低。如果一款产品在定价时使用的费用率很低,但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却产生了远高于预定费用率假设的费用成本,就会导致保险公司在这款产品上产生“费差损”,即保险公司对某只产品收取的保费不够这只产品所需的赔付金额和运营成本。如果想弥补“费差损”,需要保险公司在投资层面获得远高于 3.5%预定利率的投资收益而产生的“利差益”去弥补,才能确保保险公司推出的这款产品在整体层面盈利。
三、保险公司的投资
首先,保险公司的投资要考虑保险合同中约定需要给付客户的现金流。保险产品与基金、银行理财等由客户自担风险的净值化产品有很大区别,鉴于保险合同的保障属性,保险公司的投资不但要确保自身经营的资金安全性,还要确保用于客户理赔给付的资金安全充足。
其次,考虑到产品销售的运营成本和客户理赔导致的现金给付,保险公司的投资需要考虑中短期的流动性来保障公司生存和客户利益,所以保险公司每季度都会根据监管要求向银保监会提交资产负债管理的情况,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流动性。
最后,为了让本公司的保险产品有更好的市场竞争力,保险公司的投资也要考虑一定的收益性。简而言之,保险公司自身的投资是在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之间获取平衡。
除此之外,考虑到大部分寿险产品的保障期限都很长,所以保险公司在考虑资金投资期限时,通常会锚定长期投资标的,这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投资有非常大的区别,比如一些公募基金,锁定期非常短甚至没有锁定期,可以随时买卖。所以说保险公司是非常擅长长期投资的。那保险公司到底投资的是什么资产呢?大概的投资水平又如何呢?
根据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发布的《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发展报告(2022)》,目前保险公司已形成了自主投资、委托关联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委托非关联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委托业外管理人(含境内外机构)等四类投资方式。从大类资产配置结构来看,《报告》显示,2021 年保险资金整体仍保持以债券、银行存款(含现金及流动性资产)和金融产品为主的配置结构,合计占比 67.67%。综合收益率方面,《报告》显示,2021 年保险公司投资综合收益率整体集中于
5.5%以内,机构数量合计占比 71%。
回到最初的问题,为何银保监会对于增额终身寿险产品的排查要细化到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假设和附加费用率假设?上文已经提到,2021 年保险公司投资综合收益率整体集中于 5.5%以内,即使扣除运营费用,相比于 3.5%的预定利率或许还有一定的“利差益”空间。但是,考虑宏观因素影响,未来金融产品的收益率可能进一步下行,当“利差益” 无法弥补“费差损”时,保险公司可能出现亏损甚至难以持续经营的情况,因此银保监会认为长期运用“利差益”去弥补“费差损”的行为是不可持续的且具有风险的,需要特别加以管控。换句话说,保险公司必须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预估各种“利差益”的值。进而对产品进行合理定价,避免为了销售产品而向客户承诺过高的利率,从而导致保险公司无法持续经营。
这样看来,客户在市场众多产品中选购增额终身寿险产品时,除了看短期的回报和保费的高低,还可以更多地参考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能力、偿付能力和配套服务,以保证在既定时点得到应有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