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陕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一、参保范围及对象
1.凡具有我县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三、参保程序
参保人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填写《参保登记表》,选择缴费档次,在村(居)委会或乡镇社保站办理参保手续。
四、参保缴费及补贴标准
1.缴费档次及补贴标准:
2.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暂保留每人每年100元的最低缴费档次和政府给予每人每年30元的缴费补贴政策。上述困难群体缴费,由政府代缴100元保费,个人有能力缴费的允许个人缴费,累加计入个人账户并享受缴费补贴。
3.长缴多得。对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每多缴一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2元。
4.缴费方式。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年缴纳,可自行下载注册“陕西养老保险app”缴费,或通过“社保云缴费”微信小程序缴费,不会使用智能手机人群可找他人代为操作缴费,也可通过县农商银行“惠农E终端”缴费。缴费电子票据可以作为缴费票据使用,确实需要缴费证明凭据的城乡居民,在缴费成功后到税务部门窗口补打缴费证明。每年1—6月为集中缴费期,缴费人员务必于每年12月中旬前缴清本年度养老保险费,逾期将视为补缴,补缴费不享受财政补贴。当前新增到龄人员(当年满60岁)必须在到龄前一个月缴清保费,否则不能按期领取待遇。
五、养老保险待遇享受
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2.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度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3.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168元。
4.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发系数相同)。
5.领取待遇人员死亡的,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从死亡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标准为800元/人,逾期不再发放。
6.领取待遇人员每年必须通过“陕西养老保险”手机APP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附二维码)。
六、个人账户管理
参保人首次参保登记并缴纳保险费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立参保档案。
个人账户储存额从缴费到账次月起按国家规定开始计息,每年结算一次。
参保人(含缴费人员及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结余资金可依法继承。
七、参保关系转移
1.参保人员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在本县范围内迁移户籍的参保人员,不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直接办理户籍地址变更登记手续。
2.参保人员跨省、市、县转移的,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向转出地经办机构发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转出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后办理转出手续,向转入地经办机构发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审批表》,同时转出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转入地经办机构根据转移资料为其接续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3.参保人员转出当年在转出地已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缴清保费后才能办理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