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房屋征收只有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进行,有些征收是打着“棚户区改造”的名义行商业拆迁之实,这显然不是公共利益。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原告二人是山东某县居民,均在县里拥有合法的国有土地上房屋,一直用于出租,作为商铺使用。县政府为实施征收,将原告的商铺以棚户区改造的名义列入房屋征收范围,但一直未出具正式的征收文件。原告二人没有看到相关的征收文件以及政府发布的公告等,不了解征收标准,所以一直没有签订补偿协议。
2019年6月17日,原告通过信息公开得知县政府于2018年7月26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决定征收原告房屋。2019年8月5日,原告等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指出:原告房屋不属于棚户区,被告虽以“棚户区改造”为名实施征收,实际并非为了公共利益,而是为了商业拆迁,涉案征收不符合作出征收决定需满足的公共利益的规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法庭提交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故其作出上述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应予依法撤销。但鉴于撤销该房屋征收决定,将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判决:确认被告县政府于2018年7月26日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违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只有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进行房屋征收。有些是打着“棚户区改造”的名义行商业拆迁之实,这显然不是公共利益,是不能对房屋进行征收的。遇到这种情况,当事人应该依法维权。
以上就是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编辑给大家整理的“山东棚户改造纠纷律师-打着棚改幌子进行商业拆迁合法吗”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