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知识周周学”第131期--“当线上贷款遇到第三人骗贷: 即使被骗,借款人依然需要还本付息”

合规管理部
创建于2023-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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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介绍

        2021年2月18日,李某某通过邮储银行手机银行APP线上申请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县支行签订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线上申请协议》、《小额贷款额度支用协议“极速贷”》、《小额贷款额度借款支用协议“极速贷”》,约定授信额度为15万元,额度存续期最长为48个月。本次申请支用借款金额为15万元,借款期限共6个月,即2021年2月18日至2021年8月18日,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0%,还款方式为按月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借款用途为F5123-果品、蔬菜批发,支付方式:自主支付。李某某取得该银行发放给其的上述15万元借款后,未按合同约定还款,截止到2021年9月11日,拖欠借款本金14.98万元,借款利息0.12万元,本息合计15.10万元。

       李某某称,此笔贷款系杨某利用其个人信息,骗其因担保过期需要刷脸,通过手机申请的贷款,银行卡一直在杨某手中,现在杨某因涉嫌诈骗已被XX局刑事侦查,2021年8月17日李某某接到银行催款才知道此事,杨某只偿还0.77万元的贷款。

        二、法院判决结果

        案涉《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极速贷”》系通过被告李某某持有的手机在线上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县支行签订的,无论是谁操作完成均应视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李某某履行了发放借款的合同义务,但李某某未偿还原告贷款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被告提出的贷款实为杨某骗取原告利用手机所贷,且银行未进行审查义务的抗辩意见,即使被告通过手机办理贷款的相关操作是原告的案外人杨某协助其完成,但在办理过程中刷脸和办理收款账户等行为均需本人操作后才能完成,并不影响贷款合同的主体是被告的事实,且本案事实并未认定为案外人杨某的犯罪事实,故即使案涉贷款系杨某用被告手机操作所完成,其行为后果也应由被告李某某承担。

       至于案涉贷款由谁支取使用,则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并不是本案审理范围,被告李某某可另行主张权利,故对被告的辩解意见,本案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李某某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可予以支持。

        三、风险提示

     (一)严防“过度服务”引发代客操作嫌疑造成案件风险。一是加强员工的思想教育,提高员工风险意识,严防“过度服务”、严禁“代客操作”。二是杜绝非银行员工如大堂助理、保安人员等代理客户填写业务凭条、申请书、指导甚至利用自助设备代客户办理业务的现象。三是将代客保管的检查在各网点日常化、常态化。

      (二)加大金融知识宣传力度。采取灵活多样、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向金融消费者提示妥善保管和使用账户交易密码、验证码等的重要性,以及将手机APP、银行卡、存折、网银密码、网银U盾等随意提供给他人的风险,强化消费者风险防范意识。

     (三)强化贷后检查管理。严格执行本行贷后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经办客户经理及时完成系统分配的贷后检查任务,并上传实施上门检查的照片等凭证,将贷后检查工作落到实处;加强贷后跟踪检查力度,对贷款用途等要素进行分析和有效识别,不断提升贷后检查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同时结合贷后检查中心采用但不限于电话回访、上门核实等方式方法把线上贷款的贷后检查做好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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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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