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推进文明和谐城市建设,市公安局联合城市管理局、农业农村局持续组织开展了不文明养犬集中整治活动。
根据群众举报,牡丹区广福街一居民小区内有非法饲养大型犬行为,公安机关及时组织警力上门开展文明养犬法律知识宣讲,向该住户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3月2日,该住户向公安机关上交了保证书,保证3日内将大型犬送出养犬管理重点区。获悉该居民逾期仍未整改到位后,3月17日,公安机关组织警力对其饲养的大型犬进行了强制收缴,并将依据《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32条之规定,没收大型犬只,并处二千元罚款。
全市公安机关将持续组织开展不文明养犬集中整治,已累计收缴大型犬、烈性犬、流浪犬只415只。
全市公安机关按照免疫和登记办证“一站式”服务的方式,依托有资质的宠物医院设立了48处登记办证点,依法受理养犬登记申请、免疫接种、芯片植入、网上缴费等事项。截止目前,全市已办理养犬证件1687件。
附:不文明养犬法律责任
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
(2021年8月19日菏泽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不按照规定办理养犬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每只二百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每只一千元罚款。
(二)不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或者不按照规定补办、变更、注销养犬登记证、补办犬只标识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每只五百元罚款。
(三)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没收犬只,并处每只二千元罚款。
(四)放任犬只自行出户或者携带犬只出户未束牵引带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五)遗弃、虐待犬只的,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即时清除犬只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养犬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一年内累计受到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两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