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日
315一般指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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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日由来
315一般指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是每年的3月15日,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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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权益的内容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家依照社会经济运行的需要和市场上消费者的主体地位,制定明确的立法,这就使消费者权益不仅是一种公共约定和公认的规范,还得到了国家法律的确 消费者权益保护活动确认和保护。早在20世纪60年代初,国际消费者联盟就已确定了消费者有下列基本权利:
1.安全保障权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身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
2.知悉真情权
是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的权利
5.依法求偿权
是指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要求获得赔偿的权利。
6.求教获知权
是从知悉真情权中引申出来的一种消费者的权利。是指消费者所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7.依法结社权
是指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8.维护尊严权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批评权
是指消费者享有的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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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
0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02.采取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0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0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0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0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0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08.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09.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10.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11.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12.其他以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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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如何维权
第一,到售货单位(商店)交涉,说明情况进行协商,根据有关规定或修、或换、或退。
第二,如果与售货单位交涉无效,可根据购买商品受损害的情况,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物价、标准计量、卫生监督等有关部门和售货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请求帮助解决。
第三,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投诉以文字为准。投诉内容包括:投诉人姓名、住址;购买商品日期、品名、牌号、规格、单价、数量、质量有何问题以及生产厂名和售货单位、发票号码等情况,都须写清楚。投诉时,不要寄实物和发票。消费者协会收到投诉后,经过核实,将根据投诉反映的问题,或转交被投诉单位,要求他们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理和答复;或转请政府有关部门按国家的政策法规进行处理,有些重要的投诉,协会还会派人进行调查,认真帮助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