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出租出借银行卡是违法行为

用户907549
创建于2023-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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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2023年2月1日,肥城市公安局侦破一起帮信诈骗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经查,犯罪嫌疑人王某自2022年12月份以来,在明知转移资金可能用于电信诈骗的情况,扔将将个人手机卡、银行卡、微信、支付宝提供给诈骗分子,帮助诈骗团伙转移资金,转移诈骗资金共计10万元。2023年2月2日,肥城警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依法对王某以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据悉该案为肥城警方首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行政处罚案件。

案例分析:出租出借银行卡是违法行为

 当前,“断卡”行动在全国范围展开,诈骗团伙为逃避警方打击,一般通过租赁、购买他人银行卡等方式进行身份伪装。消费者在不懂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很容易像上述案例中的客户被人利用开立借记卡从事非法交易,进而遭受牵连。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支取现金。(三)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四)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五)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人申领银行卡(储值卡除外),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账户;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应当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员工在不清楚办卡用途的前提下将个人的卡交给公司使用的行为也是不合法的,消费者应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启示:多措并举防开卡诈骗

 银行要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宣传,警钟长鸣,防范和杜绝开卡诈骗行为的发生。

 (一)加强客户身份识别,可疑情况及时上报

 近年来,不法分子受到利益驱使,利用银行账户进行从事洗钱、赌博、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在开户时发现有疑点的情况,如未能进一步核实导致账户开立,后续将存在巨大的风险。因而在办理开卡业务时工作人员需加强业务审核,提高风险把控能力,严格落实主体责任,防范给银行造成声誉和资金风险,保护客户权益。同时还应重点关注可疑开户情况,及时上报可疑信息,避免可疑开户情况蔓延,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银警协作打击违法买卖借记卡、出租借记卡的行为。

 (二)金融知识万家知

 作为金融机构,应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积极配合银行业协会开展金融知识普及宣传工作,让金融知识进万家。尤其针对中老年客户、涉世未深的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及初入社会的青年等法律意识淡薄的客群,更要着重向客户普及反诈骗、防诈骗等技巧,确保每一位客户的金融资产安全,维护其金融权利。

 (三)金融消费者应重视个人信息保护

 作为金融消费者应重视个人信息保护,避免不法分子利用个人信息实施电信诈骗。同时要深知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属于违法行为,要避免无形中成为违法乱纪的“帮凶”。要积极响应国家号召,下载国家反诈APP,知法守法,增强法律意识,净化我们的金融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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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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