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陈女士于2021年6月在某公司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2022年12月,陈女士被确诊罹患乳腺癌,于是向该保险公司申请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经保险公司调查,林女士投保前已患有乳腺结节,且曾在多家医院做过乳腺钼靶检查,检查结果乳腺BI-RADS的分级4b,但在投保时,对于健康告知内所询问的事项未进行如实告知,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经核保评估:不能承保,遂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过往病史不予理赔”为由给予理赔拒付处理。
案例分析
本案中,被保险人无法得到理赔,在于其忽视了投保前如实告知的重要性。
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对“如实告知”以及未如实告知可能引发的后果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2)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3)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风险提示
1.如实告知是保险消费者的法定义务。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需本着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避免因未告知或告知不准确影响保险合同效力。
2.特别是老年人,身体过往疾病史是购买保险产品的最大障碍,老年人的身体或多或少都存在一些问题,比如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如果有这些疾病,那么购买重疾险、医疗险就会比较困难。购买保险产品时,一定要如实告知,避免后续发生理赔纠纷,得不偿失。
3.若投保时未告知或者漏告知,在保单承保后,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补充告知,进行补充说明,保险公司将根据补充告知的信息对保单进行重新审核,给出新的核保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