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祖国的未来,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与家庭幸福、社会稳定息息相关,照料、教育、保护和监督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责任,也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监护人,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护职责的人。包括:(1)法定监护人,(2)指定监护人,(3)遗嘱监护人,(4)委托监护人。上述监护人又可分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具有监护能力,符合法定资格,并克尽监护职责,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那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哪些监护职责呢?我们一起来看看《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怎么说的吧。
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
第二章家庭保护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解读】
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首先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身体健康和基本安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触电、烫伤、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提高户外安全保护意识,避免未成年人发生溺水、动物伤害等事故。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解读】
未成年人从出生到成年,在不同的阶段具有显著不同的生理、心理特征和行为习惯,如果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忽视孩子的精神需求和情感慰藉,对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极为不利,极易导致未成年人出现心理问题。因此,2020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加了“情感需求”。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加强家庭教育知识的学习,科学把握未成年人不同成长阶段的生理、心理和情感特点,关心、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变化,与未成年人保持积极有效地沟通,耐心倾听未成年人的诉求,满足未成年人的情感需求。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前,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充分考虑其真实意愿。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解读】
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和道德义务;勤俭节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作为家长,一方面,要提升自己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的意识和能力,另一方面,也要重视家庭美德和家庭文化的建设,以自身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影响和帮助孩子养成好思想、好品格、好习惯,及时督促改正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解读】
2020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加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的职责。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预防和应对社会安全、公共卫生、意外伤害、网络、信息安全、自然灾害以及影响未成年人安全的其他事故或事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了解和掌握安全教育的科学方法,进行安全教育要根据未成年人的认知特点,将知识教育与强化管理、培养习惯相结合,做到由浅入深,循序渐进,不断强化,养成习惯。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解读】
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7周岁。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适龄的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权利保障负有基本义务。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解读】
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育的关键时期,需要保障充足的休息和睡眠时间,睡眠不足会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和心理健康。未成年人享有娱乐权,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给予未成年人充足的娱乐时间并对娱乐活动进行积极地引导。体育锻炼是提高未成年人健康素质的有效途径,对未成年人思想品德、智力发育、审美素养和健康生活方式的形成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解读】
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依法受到保护。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除为维护未成年人利益外,如为了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等,不得处分未成年人的财产。对于任何侵害未成年人合法财产的行为,要及时采取合法必要的保护措施。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解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解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加以合理管教。
(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解读】
除了以上列举的九项具体监护职责外,法律规定不可能穷尽现实生活中所有情形,并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化程度的提高,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承担的监护职责也会发生变化。为了进一步严格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强化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本条作了兜底规定。
第二章家庭保护 第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2)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3)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
(4)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5)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6)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7)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8)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
(9)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10)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11)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
第二章家庭保护 第二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