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双鸭山市中心支行“3.15”金融消费者权益日反假货币知识宣传之二——审结典型假币案例

红塔仙人
创建于2023-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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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邓某某购买、制造假币案

简单案情:2019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邓某某使用多个假名以网上交易的方式数次购买假币,累计600张,共1.2万元,在湖南省张家界市多地菜场集市通过以整换零方式将假币换成真币。同年11月,被告人邓某某通过网络购买了假币电子模板、制造假币的原材料及设备,学习制造假币方法,采用机制的方式开始大量制造假币,并将制造的假币通过当面交易或者网上交易的方式出售给湖北、四川、山东等地从事假币活动的下线人员。出售的假币共计3684张9.41万元,非法获利共计1.15万元。2020年6月29日,慈利县公安局将邓某某抓获,在其所驾驶的越野车和租房中查获大量假币及假币制作工具。

裁判结果:2021年1月22日,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以购买假币罪、伪造货币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7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15万元,依法没收制假工具。

此案被告人购买、制造、出售假币数额较大,是利用互联网打印假币全链条犯罪的典型案例。


二、杜某某、史某某持有、使用假币案

简单案情:2021年5月8日,被告人杜某某指使被告人史某某用事先准备好的数张面值为20元的假币在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塔尔湖镇多家商店购买香烟。2021年5月30日,被告人杜某某驾驶他人汽车带着被告人史某某等人从五原县来到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指使被告人史某某等人用事先准备好的数张面值为20元的假币购买多种品牌香烟。2021年6月1日,杜某某、史某某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2021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史某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处被告人史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此案两名被告人均为95后,二人多次因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等被判处有期徒刑,犯罪分子低龄化特征明显。


三、葛某某持有、使用假币案

简单案情:2019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葛某某在常州汽车客运北站及周边地区,多次以手机不方便收款为由,开车带被害人去换现金,伺机掉包后又以收到的现金缺角、疑似假币为由要求被害人进行微信支付。通过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袁某某、周某某等15人的现金人民币4700元。2020年9月17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葛某某的轿车及租住地内,查获百元面值的假币共44张,合计总面额4400元。

裁判结果:2021年2月4日,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以持有、使用假币罪、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葛某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

此案被告人葛某某以手机无法收钱,要求现金交易,再以现金缺角为由掉包假币等手段使用假币。


四、李某某伪造货币案

简单案情:2019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在安徽省淮南市租住地,通过网络渠道购买假币模板、彩色喷墨打印机、台式电脑、防伪纸等伪造假币的设备和原材料,通过网络社交平台下载20元假人民币电子版用于伪造,累计伪造1032张,共2.06万元。2020年6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租用被告人杨某某私家车前往徐州办事,商定租车费用2000元,并约定用1000张20元面值的假币作为租车费用。待二人返回淮南后,被告人李某某将约定好的假币交给杨某某抵扣租车费用。2020年6月4日,李某某被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2020年12月31日,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伪造货币,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杨某某明知系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此案件中,被告人李某某是累犯,2014年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2019年11月27日假释期满,乘机继续作案。


五、刘某某等人运输假币案

简单案情:2020年5月,被告人刘某某指使被告人陈某某将总面额为49.97万元的100元面额假人民币,从河南省潢川县运输至北京市朝阳区刘某某与被告人唐某某的暂住地。6月1日,陈某某在明知上述人民币系假币的情况下,通过乘坐长途汽车并换乘出租车的方式,将假币运输至该地。随后,刘某某从该暂住地携带总面额为9.99万元的100元面额人民币假币,乘坐出租车前往北京市大兴区某小区。当晚,接到群众举报后,刘某某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金盏派出所抓获,当场起获100元面额人民币999张;被告人唐某某、陈某某在暂住地被抓获,当场起获100元面额人民币共计1.41万张。

裁判结果:2020年12月29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运输假币罪、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运输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被告人唐某某的行为构成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此案涉案假币虽未流入市场,但刘某某及团伙贩运、持有假币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性极大。


六、曾某某非法持有美元假币案

简单案情:2019年10月10日,四川省绵竹市公安局民警在绵竹市汉旺镇德茂路新开村路口设卡检查时,抓获持有假币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另案处理)。据刘某某供述,公安民警于当日下午从被告人曾某某位于成都市金堂县淮口镇的住所内,搜查出曾某某持有的2686张假美元现金,票面金额为26.86万美元。2019年10月11日,曾某某被抓获到案。

裁判结果:2020年12月29日,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以持有假币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此案件被告人曾某某持有的假币均为外币,数额巨大,尽管假美元印刷粗糙,但其抓住了公众对美元真假不易辨认特点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七、张某某使用假币案

简单案情:2020年9月1日至11日,被告人张某某随身携带数张相同冠字号的百元面额假币,于每日清晨驾车从其暂住地出发,向江苏省启东市近海镇方向行驶,沿途中物色出售毛豆的老年农户,假意收购毛豆与农户进行交易,使用上述假币支付货款,得逞后立即驾车驶离现场,并于同日上午将收购的毛豆出售给他人,后于同日中午时分返回其暂住地。张某某采用上述手段,先后向被害人周某某、陈某某等19人使用假币,合计47张,总面额4700元人民币。2020年9月11日上午,张某某意欲再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被警方抓获。

裁判结果:2020年12月24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以使用假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此案件中,张某某是假币贩子,多次因持有、使用假币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屡教不改,常年以此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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